基隆監獄。(圖/翻攝自Google map)
黃姓男子在基隆監獄服替代役期間,辦理收容人保管金代收業務時收取新台幣9570元,在登記時竄改為4570元侵占5000元,法院審理後,依貪污治罪條例判黃男10月徒刑,緩刑2年。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黃男從民國108年11月11日起至109年11月3日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服替代役,協助戒護科內勤保管金代收業務,屬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公務員。
黃男於109年10月13日下午1時40分許,在基隆監獄中央台收取周姓收容人攜入的保管金9570元,在保管登記簿填載9570後交由周姓收容人簽名、捺印,再返回戒護科內勤辦公室,將其中5000元保管金藏放在辦公桌抽屜內,並將保管登記簿上填載的9570塗改為4570。
黃男接著在登記簿「本件承辦人」欄位蓋用經授權使用的戒護科管理員職章,再依程序送至總務科相關人員簽收、蓋章,並填載至獄政管理系統。周姓收容人隔天收到保管金手摺發現金額短少,向獄方反映後內部展開調查,黃男於109年10月21日向法務部廉政署自首。
法院表示,黃男因積欠手機費用、軍人貸款及志願役賠款,明知從事代收收容人保管金的公權力行為,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侵占部分因職務上持有的保管金,對於基隆監獄的獄政管理造成損害,且減損收容人對於公權力行使的信賴,犯罪所生損害不輕。
法院指出,考量黃男因一時失慮觸法,且犯後數日內即坦承犯行,並彌補周姓收容人損害,符合自首及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要件,且案發後也未再涉嫌其他犯罪情事,認為他有悔意,依貪污治罪條例「侵占非公用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10月,褫奪公權1年,緩刑2年,以勵自新,全案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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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2/01/19 1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