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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警察強逼完成性交易 男子判刑3年2月定讞

責任編輯 吳家瑜 報導
發佈時間:2022/01/19 15:07
最後更新時間:2022/01/19 15:07
孫男假冒警察性侵女子得逞。(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孫男假冒警察性侵女子得逞。(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南投縣孫姓男子與女網友相約性交易,涉假冒警察身分要求減價遭拒,進而揚言取締逼迫女子完成性交易。一、二審均依強制性交罪判處孫男3年2月徒刑,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一審南投地方法院判決指出,孫男於民國108年間經由交友軟體結識被害女子,2人相約汽車旅館進行性交易;性交易過程中,孫男佯稱為警察,聲稱交友軟體的對話紀錄在警局已有備份,要求女子減價。

 

被害女子不從,表明不願繼續性交易;孫男隨即恐嚇女子若不繼續,將通報同事前來取締,導致女子因懼於警察身分不敢反抗,遭孫男性侵得逞。

一審依強制性交罪判處孫男有期徒刑3年2月,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檢察官主張,孫男於91年間曾冒充警察犯強制性交罪,獲法院宣告緩刑,卻不知反省再犯此案,一審量刑過輕。

孫男辯稱,當初佯稱警察,只是惡作劇,從沒有想過要用警察身分強迫被害人,且已賠償被害人新台幣30萬元,請求二審減輕刑度並宣告緩刑。
 

二審認為,孫男並非一開始就認罪,也不是第一次犯妨害性自主案件,顯見價值觀偏差,嚴重破壞社會治安,且假冒警察身分犯案,傷害警察形象甚鉅,經審酌後並不適用減輕刑度規定。

二審指出,一審量刑已審酌一切情狀,並無不當、違法,孫男、檢察官的上訴均無理由,駁回上訴,維持一審罪刑。孫男不服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背法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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