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TVBS)
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石木欽提自訴,控告司法院長許宗力等涉誣告案,北院更一審認定司法院行政調查報告,並非故意捏造事實,許宗力等犯罪嫌疑不足,裁定駁回,可抗告。
全案緣於,民國108年時任公懲會委員長的石木欽,遭人檢舉指他擔任最高法院法官、庭長與台灣高等法院院長任內,為富商翁茂鍾就訴訟案件提供法律意見,並多次接受招待等,涉嫌貪污罪。台北地檢署因查無具體犯罪事證,予以簽結,但疑有行政不法函轉司法院研處。
司法院政風處比對事證,進行行政調查期間,石木欽請辭。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108年9月認定石木欽違反法官法等,決議移送監察院;監察院去年8月彈劾石木欽,案件現由懲戒法院審理中。
石木欽去年4月主張,司法院「未審先判」他的請辭案,先以新聞稿不實抹黑,再洩密給特定媒體「帶風向」等,向台北地院遞交刑事自訴狀,控告許宗力、前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與政風處長沈明倫涉誣告及偽造文書罪。案經北院裁定駁回、高院撤銷發回後,由台北地院更一審審理。
北院更一審指出,本案行政調查緣由為檢方函轉而來,司法院政風處立案調查,經約詢石木欽陳述意見,勾稽比對相關卷證後提出調查報告,調查報告並非故意捏造虛偽事實,也並非誣告或刻意將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所掌文書,且調查報告與監察委員獨立調查結果及監察院彈劾文結論一致,本件經石木欽及代理人說明補正後,認定沒有自訴意旨所指的犯罪嫌疑存在,因此裁定自訴駁回,可抗告。
更一審調查,自民國85年至102年間石木欽與翁茂鍾見面145次,包含單獨見面77次、翁男飲宴招待42次、在高爾夫球場見面12次等,另有多次飲宴,翁男於記事本明確記載「討論」所涉訴訟案件,例如,怡華公司請求諸慶恩損害賠償案、翁男涉及應華公司及佳和公司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等。
裁定指出,石木欽數次於翁男所涉相關民、刑事訴訟案件審理期間,不當買進翁男所經營、控制的怡安科技公司、聯亞光電公司股票,之後賣出獲利,另其子持有聯亞股票,疑涉有財產申報不實。
更一審指出,石木欽於本案行政調查時,「未否認長期與翁男通聯、碰面與餐敘及其妻有直接或透過次子名義購入股票」等;石木欽提起本件自訴時,「亦未曾爭執本案調查報告關於事實認定的真實性」。
至於,石木欽聲請傳訊許宗力等人出庭及調閱翁男筆記本以證明本案調查報告不實、調閱司法院人審會資料以證明許宗力、呂太郎表決同意移送石木欽至監察院等;更一審指出,本件被告犯罪嫌疑不足,不踐行傳訊程序,也無調閱必要。
石木欽代理人律師廖芳萱指出,台北地院未經審判程序,僅憑著未經調查的資料作成判斷,已經失去公平法院的資格,本件遭駁回結果並不出預料,顯示法官在審判時仍然心存長官,無法做到真正的審判獨立。
廖芳萱說,儘管如此,還是會提出抗告,期盼司法可以真正的獨立審判。(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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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1/07/08 1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