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地方法院依相關事證,判蔡姓雇主需給付薪資44萬餘元。(圖/翻攝自Googlemap)
一名印尼籍逃逸移工指控蔡姓雇主聲稱要幫他保管部分月薪,卻在他欲返國前不認帳,打官司索討。士林地院依相關事證,認定雙方有僱傭關係,日前判蔡姓雇主給付薪資44萬餘元。
移工向士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主張,他於民國103年間以工作簽證來台,工作9個月後逃逸,106年間受僱於經營修車廠、停車場的蔡姓男子,到多處停車場從事鋪設水泥、拔草、搭設棚架等工作。
移工表示,蔡男與他約定每月薪資新台幣3萬元,並主動提議可代為保管部分月薪,等他返國前一次取回,因此每月實際只領1萬元薪資,詎料等到他去年打算返國而索討薪資時,蔡男卻一再推託。
蔡姓男子則向法官辯稱,當初經友人介紹,無償將修車廠的貨櫃屋借給移工一家人,但未提供工作,移工自行從事便當販賣、買賣機車,只是偶而跟著停車場師傅出門工作,而且師傅月薪僅2萬餘元,他不可能以3萬元僱用移工,否認雙方有僱傭關係。
移工的同鄉友人出庭證稱,移工在停車場從事拔草、打掃、搭棚等工作;同為逃逸移工的移工妻子也指證,蔡男就是丈夫的老闆,丈夫每週六都會向停車場的陳姓收費員領取薪資2500元;陳姓收費員則說,是依蔡男指示支付現金給移工。
法官參酌收費員交付款項時所記載的簿冊,認為移工住在貨櫃屋3年,長期向收費員領取現金,若蔡男不是雇主,豈可能長期供應移工金錢,另勾稽移工提出的工作照片、移工與蔡男員工熟識、移工妻子與友人說詞等事證,認定蔡男確實僱用移工。
由於雙方對月薪是否3萬元各執一詞,移工也無法舉證,法官認為,雖無法證明月薪數額,但雙方確有僱傭關係,得以勞基法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基準,判蔡男扣除已發放薪資與移工借貸金額,應給付移工44萬餘元。全案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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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1/04/17 1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