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TVBS資料畫面)
裕榮食品公司涉用過期原料生產蝦味先等食品販售牟利,一審判罰3000萬,董事長洪宗喜等3人遭判2年至2年10月不等。高雄高分院今天依食安法輕判洪宗喜1年8月,可上訴。
高雄高分院審理時認為,原審認定洪宗喜等3人販賣逾期食品新台幣2978萬多元的獲利有誤,且3人的犯行都是反覆製造銷售逾期食品,應以集合犯之一罪較合理;另外,又因洪宗喜是已年滿80歲人士,因此可適用刑法規定減刑。
高分院今天上午依涉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2項「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科罰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受僱人2000萬元,並沒收販售逾期食品所得1974萬5005元。
裕榮董事長洪宗喜則涉共同犯食安法,二審遭改判1年8月;廠長蘇天進2年、緩刑3年,且應在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國庫繳納80萬;財務經理謝建平1年10月,緩刑3年,也須向國庫繳納60萬。除裕榮公司部分不得上訴外,其餘被告均還能上訴。
一審判決指出,裕榮食品公司被控以過期原料生產蝦味先等食品販售牟利,洪宗喜、蘇天進及謝建平為減少管理及報廢公司逾期庫存原料及添加劑支出,罔顧消費者健康,分別於民國103年5月以逾期柴魚粉、105年4月以逾期無水檸檬酸、105年8月以逾期紅麴粉等逾期原料及添加劑,加工製造各式口味蝦味先及「發芽大豆養生粉」等食品。
成品製造完成後,裕榮食品公司還以出廠時間為基準打印有效日期對外販售,使消費大眾誤信產品標示的有效日期購買食用。
高雄地方法院合議庭痛批,洪宗喜等3人身為食品大廠決策人員,不思為國人健康把關,竟為減省成本,用公司庫存逾期原料、添加物生產食品並販售牟利,分別判處裕榮董事長洪宗喜等3人2年至2年10月不等刑期,並處裕榮食品3000萬元罰金。(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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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1/03/04 1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