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太平洋電線電纜公司董事長孫道存涉嫌行使偽造私文書、公益侵占2案,遭裁定應執行4年3月。孫道存抗告,請求定應執行3年2月,今天遭高院駁回,維持原裁定,得再抗告。
孫道存因掏空太平洋電線電纜公司近新台幣200億元,被依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判刑3年定讞,去年1月1日服刑期滿出獄,但隨即因涉及公益侵占案遭羈押,後來改裁定3000萬元交保,最終判刑1年6月定讞。
台北地檢署就2確定案件,聲請定應執行刑。台北地院2月間裁定,2案應執行4年3月;換言之,扣除已執行完畢的3年徒刑,孫道存剩餘刑期仍有1年3月,必須再度入監。
孫道存不服北院裁定提起抗告,表示2案犯罪動機、情境相似,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高,他現年71歲且罹病,生命十分有限,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已入監執行完畢,深切體悟犯罪不可行,已無入監矯正必要。
抗告指出,若入監再執行1年3月,所造成的痛苦將成等比方式增加,有偏重過苛之情,不符罪責相當的要求,請求定執行刑減為有期徒刑3年2月。
台灣高等法院認為,孫道存先是在民國82至88年擔任太電董事長、總經理期間,犯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造成太電據鉅額虧損,又挪用太平洋網球發展基金會、孫法民文教基金會款項,前後所犯2案的身分不同、侵害對象有別,顯然出於不同犯意,並無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高的情形。
高院也認為,孫道存目前需定期追蹤與檢查,及施打針劑與口服藥物,如發監執行,監所可以依醫囑妥善照料。
高院裁定指出,孫道存2案所受宣告總刑期為4年6月,如依請求定應執行3年2月徒刑,有關公益侵占罪部分,無異減縮為2月徒刑,減縮達1年4月,無法貫徹量刑公平正義理念。
高院認為,北院審酌孫道存犯罪次數、長期犯罪、所生重大損害、社會公平正義、回歸社會可能性等一切情狀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並無違誤,今天裁定抗告駁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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