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縣議員江村貴。(圖/中央社)
苗栗縣議會國民黨團書記長江村貴涉嫌於頭屋鄉長任內收受2名清潔隊員職缺人事紅包各新台幣40萬元,苗栗地院今天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判刑9年4月,褫奪公權5年。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江村貴於民國105年間擔任頭屋鄉長期間與時任頭屋村長的彭正榮,共同基於職務上收受賄絡犯意聯絡,由彭正榮出面收受陳姓、林姓鄉民各50萬元,作為錄取頭屋鄉公所清潔隊員對價,每次人事紅包江村貴分得40萬元,彭正榮分得10萬元。
苗栗地院指出,法院審理時,江村貴否認收賄,辯稱是簽賭彩金,但同案被告彭正榮及2名行賄者均坦承不諱,且有帳戶交易明細等資料佐證。
法官審酌江村貴身為頭屋鄉長,罔顧選民付託,敗壞官箴,且在案件位居主導地位,情節較重,認其共同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8年,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褫奪公權5年,犯罪所得80萬元沒收;彭正榮始終自白犯行,主動配合檢警調查,減刑後,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5年,並支付公庫20萬元,褫奪公權3年,犯罪所得20萬元沒收。
同案被告陳姓、林姓鄉民被依非公務員對公務員犯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各判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褫奪公權1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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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1/02/23 1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