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駁回抗告,認為蘇震清確實有羈押必要。(圖/TVBS資料畫面)
立委蘇震清涉嫌收賄遭起訴,台北地方法院獲立法院許可後,22日裁定羈押禁見,蘇震清不服羈押裁定提起抗告。台灣高等法院今天認定,確實有羈押必要,駁回抗告而確定。
高院新聞資料指出,蘇震清抗告主張,因金錢借貸而收受前太流負責人李恆隆所交付新台幣2580萬元,原審台北地院認為他以職權收受賄賂,犯罪嫌疑重大,認事用法有誤;李恆隆在羈押期間,為求減刑,博取交保機會,迎合檢調的調查方向而翻供,改稱交付蘇震清的金錢為行賄款項,李恆隆為虛偽不實證述可能性極高。
蘇震清提及,他沒有勾串、滅證的可能與機會,且他的至親及資產均在台灣,沒有雙重國籍,也沒有專業知識、技能在國外謀生,並無逃亡之虞。
高院認定,蘇震清收受2580萬元的原因,李恆隆雖曾一度為相同陳述為借貸,後來李恒隆才承認因SOGO百貨經營權爭議,陸續交付金錢,請求蘇震清透過舉辦公聽會或修改公司法等方式,施壓經濟部官員撤銷遠東集團SOGO百貨的增資登記,希望重新取回SOGO百貨經營權等語,與蘇震清所說不同。
高院指出,蘇震清取得現金、支票後,不直接存入自己銀行帳戶,透過已離職的鍾姓助理、現任劉姓助理或黃姓友人等人銀行帳戶,以輾轉方式取得款項,箇中內情顯不單純,且依卷內簡訊及通話內容,李恆隆指蘇震清收錢辦事,應為真實。
高院表示,蘇震清時任立法委員,確實有施壓經濟部官員,透過舉辦公聽會,檢討遠東集團SOGO百貨增資登記的爭議,並建議修改公司法,蘇震清利用立委職務行為收取對價,觸犯職務收受賄賂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勾串共犯及逃亡之虞,應予以羈押禁見。
台北地檢署偵辦立委涉貪案,21日起訴蘇震清等被告,並將蘇震清、廖國棟、陳超明等9名在押被告移審北院。
北院合議庭評議後,22日認定蘇震清、陳超明、廖國棟有羈押禁見必要,隨即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函請立法院許可,經立院許可後裁定蘇震清等3人羈押禁見。
此外,原本在押的立委趙正宇獲北院裁定無保釋放,蘇震清辦公室主任余學洋、陳超明辦公室主任梁文一均羈押禁見;廖國棟辦公室主任丁復華新台幣50萬元交保、是知管理顧問公司總經理郭克銘100萬元交保、趙正宇辦公室主任林家騏100萬元交保。
蘇震清不服羈押裁定提起抗告,北院26日上午將卷證送交高院,高院隨即依分案規則交由進股法官擔任受命法官,並由所屬刑事第九庭組成合議庭處理,今天裁定駁回。
此外,同遭羈押的立委廖國棟、陳超明也提起抗告,昨天已遭高院駁回確定。蘇震清辦公室主任余學洋、陳超明辦公室主任梁文一不服遭羈押,北院今天下午將卷證送交高院,高院隨即依分案規則交由正股法官擔任受命法官,並由所屬刑事第13庭組成合議庭,積極閱卷中。(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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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0/09/29 1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