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揚等人聲請停審釋憲。(圖/TVBS資料畫面)
太陽花學運「攻占行政院」案,高院認定魏揚等人成立煽惑他人犯罪,改判有罪。義務律師團今天向高院遞狀轉呈最高法院,請求停止審判,並聲請大法官解釋,宣告煽惑罪違憲。
台北地檢署104年2月10日偵結反服貿抗爭(太陽花學運)衍生3案,其中323攻占行政院部分,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魏揚等人無罪,另陳建斌等11人觸犯妨害公務等罪遭判刑。
檢方及被告分別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定魏揚等7人明知行政院有拒馬、蛇籠及駐守員警,仍呼籲不特定多數人占領行政院,有煽惑他人犯罪的故意,撤銷無罪判決,改判有罪。
二審認定,魏揚、陳廷豪、林建興、江昺崙、劉敬文、柯廷諭及許順治等7人成立煽惑他人犯罪,判2月至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7人日前已提起上訴。
刑法第153條規定,「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煽惑他人犯罪者。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魏揚、許順治與義務律師團今天至高院遞狀並舉行記者會,律師尤伯祥說,強烈確信刑法第153條煽惑罪是違憲的,因為這條罪的存在,任何人只要認為某一法令違憲、不公平、不合法,而號召公民不服從,就可能必須面對被依煽惑罪制裁的危險。
尤伯祥表示,煽惑罪的危險還包括,使任何人透過集會、結社訴諸社會大眾進行制度改革,隨時隨地都可能被這條罪制裁,對台灣民主發展都是不利影響,煽惑罪是威權遺緒,民主社會應該廢止或宣告違憲。
義務律師團的新聞稿則指出,人民號召同胞和平集會並表達政治主張的行為被法院論以煽惑罪,突顯了司法者仍存留高度管制人民的威權遺緒。
新聞稿指出,煽惑罪確有違反比例原則的問題,構成要件也有違反明確性之虞,以致處罰範圍可能過廣,造成對於集會自由的過度侵害。(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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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0/06/12 1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