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肉票活活燒死在車內,蔡峰宗被判無期徒刑。(示意圖/TVBS)
男子蔡峰宗犯下擄人勒贖案並將肉票活活燒死,遭判無期徒刑確定已在台南監獄服刑,他不服法務部未准假釋而興訟,法院認定本件假釋審查合法,並無違誤,判蔡男敗訴。可上訴。
全案緣於,李德榮、蔡峰宗、吳榮福涉嫌在民國91年間擄人勒贖失敗後,將肉票活活燒死在車內。最高法院100年11月10日依故意殺人等罪,判處李德榮死刑(現待執行),褫奪公權終身;蔡峰宗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吳榮福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李德榮、蔡峰宗、吳榮福涉嫌在91年2月間,以「假車禍」方式綁架蔡峰宗鄰居李姓男子後,向被害人家屬要求贖金新台幣1500萬元,要錢不成,竟將車內的被害人雙眼矇住、綑住四肢,持拐杖鎖毆打並確定被害人無法脫逃後,以柴油潑灑車內、外,由李德榮點火,將被害人活活燒死。3人犯案後逃逸,於同年3月間遭警方逮捕。
判決指出,蔡峰宗現於台南監獄服刑;台南監獄去年第4次假釋審查委員會以他所犯共同擄人勒贖等罪,漠視法令禁制,侵害被害人身體及財產法益,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有再行考核必要,決議未通過他的假釋案,經法務部審核而做出原處分。蔡峰宗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蔡峰宗提告主張,他已55歲,自服刑以來不斷努力改變自我,法務部對此視而不見,僅論他17年前的重大犯行,使他受有重複評價的不利益;監獄教誨師對他在監情形均做正面評價,法務部卻捨此不採;犯行較他為重的受刑人在第5次提報假釋時獲准,他已第7次提報卻仍遭否准,請求法院撤銷原處分。
法院調查,台南監獄去年第4次假釋審查委員會,以9票全數不同意,做出決議不通過他的假釋案,核無逾越法定權限;假釋為刑事司法體系基於教育刑理念,所為的一種裁量性轉向處遇,而受刑人是否有悛悔實據而已達以教育刑替代自由刑為適當的程度,法務部擁有裁量權限,因此並非受刑人達到報請假釋的基本要件時,就須准予假釋出監。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法務部審核台南監獄假釋審查委員會一致決議未通過蔡峰宗的假釋案,相關審查過程合於法律規定,原處分核無違誤,判蔡峰宗敗訴,全案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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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0/06/07 1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