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意圖/TVBS資料畫面
普遍台灣人面對親友失蹤時,都有「未滿24小時不能報案」的迷思,這其實是錯誤觀念!專業律師粉絲團解釋,根據「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規定」,不論是成年人、老人或是幼兒,都沒有失蹤24小時以後才能報案的規定。
專業律師「巴毛律師混酥團」發文導正網友錯誤觀念,表示「失蹤24小才能立案喔」,可能是普遍台灣人對於尋人案件的錯誤印象,或是來自電視、各種消息以訛傳訛。事實上,根據「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規定」,任何人都沒有要「失去聯絡24小時以後」才能報案的規定。
巴毛律師指出,失蹤應該在第一時間報案,警方才能在黃金時間協尋失蹤人口,尤其是兒少失蹤案件,如果是誘拐兒童等情事,受害者可能在短時間被更換衣著、髮型,甚至是在24小時內就被送往海外。律師強調,如果報警時遇到警察說「再找找吧」、「24小時才能報案」、「會留案底喔」、「要有自殺傾向才能協尋喔 他有嗎?」等說詞,可以直接打110報案,因為根據規定,「警察機關對於失蹤人口報案,應不分本轄或他轄立即受理,不得拒絕或推諉。」
巴毛律師提醒網友,如果民眾報案協尋的人是因案通緝者,或是入監服刑或因案羈押者、出境滿二年未有入境紀錄,且戶籍已遷出國外者;死亡或已受法院死亡宣告者;為詐領社會福利補助、保險或其他事由者;其他法律規定不得受理者,則不符合「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規定」。
粉絲團貼文中強調「但其實只要有人失蹤都可馬上就近報案,讓警方立即建檔,通報全台,第一時間全力搜尋。才比較能在黃金期間內把人找回來」。貼文一出也獲得不少網友留言迴響「我小時候走失,媽媽就立刻報案,結果警察說要24小時才能報案」、「我印象也是要24小時,這麼多人也有相同的回憶,到底是怎麼一回事」,還有人分享自己報案時,警察真的說「要24小時才能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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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0/09/02 1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