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TVBS資料畫面
「台大宅王」張彥文當街砍死前女友,殺人罪部分更一審判刑15年。最高法院認為,張被求處死刑,更一審未詳細說明理由,即改判較一審無期徒刑為輕的刑度,今天發回高院更審。
張彥文與被害女子透過網路結識交往,女子因張彥文過度依附的舉動感到壓力,民國103年8月希望張彥文給彼此多一點空間,2人感情因此陷於低潮。
103年9月7日至11日,張彥文與被害女子同遊日本,不滿女子態度冷漠,又懷疑女子另有對象,2度性侵得逞。
103年9月22日早上,張彥文到女子住處外埋伏,見到女子時表達復合意願,但未被理會,當街拿刀砍殺女子47刀致死,路人發現後報警。
一審台北地院審酌相關事證,加上張男坦承犯行等情況,認為他非全無教化可能性,依殺人等罪判處無期徒刑。
台灣高等法院二審時,殺人罪部分判處張彥文15年徒刑,與性侵等罪合併執行21年6月。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張彥文所涉2個強制性交罪、污辱屍體罪判決定讞,合併執行6年5月;侵入住宅、強制、恐嚇等罪,合併執行1年徒刑,得易科罰金確定。最高法院僅將殺人罪部分發回高院更審。
高院更一審認定張彥文預謀殺人,再犯風險低,並與被害者家屬達成和解,判刑15年。
檢察官不服更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告訴代理人律師曾主張,張彥文犯後持刀背自殺,顯無自殺之意,但更一審未進一步詳加調查,直接認定張彥文殺害女子後曾一心求死,並作為量刑因子之一,有調查未盡、理由欠備等違法。
最高法院也認為,檢察官求處張彥文死刑,一審就殺人部分判處無期徒刑,但更一審判決未說明一審量刑、檢察官求刑如何過重而不當,遽然改判量處較第一審判決為輕的刑度,理由欠備,而難昭信服,因此發回高院更審。(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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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9/08/15 1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