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意圖/TVBS
一位賴姓男子日前遭指控躲在國小女廁內偷窺,謝姓女子發現後,便找友人幫忙將賴男抓住,賴男為了擺脫2人,竟往謝女臉上打了一拳,謝女因此向賴男請求精神撫慰金25萬元。最後法官判定,偷窺一事並無證據,且依照2人體型來判斷,應是賴男在掙扎時「不慎揮擊女子」,判賴男應賠償2萬元,並依傷害罪判處拘役20天。
根據判決書指出,謝女表示賴男在前年12月時躲在屏東縣某國小女廁內,持一「綠色小圓鏡」放置廁所路隔板下方空隙偷窺謝女如廁。事後賴男正準備離開時,卻被謝女及其友人發現,2人立刻上前抓住賴男,雙方拉扯間謝女的臉部遭賴男「一拳打傷」,謝女依此控告賴男傷害罪,並要求民事賠償精神撫慰金25萬元。
賴男在法院上聲稱,他並沒有偷窺謝女如廁,謝女臉上的挫傷也是因2人突然衝上前圍攻,為求自保才不慎揮擊,並非出於攻擊之意。謝女的柯姓友人表示,賴男當時是在學校門口遭謝女逮到,因為謝女突然抓住對方衣領,掙扎轉身時不慎「揮手擊中謝女鼻子」,應該不是正拳攻擊。
除雙方說法外,根據醫院驗傷單指出,謝女並無明顯外傷,鼻子部位也沒有傷勢。加上法院認為,賴男身高178公分,體重92公斤;謝女150公分,體重55公斤,若賴男真要出手毆擊謝女臉部,傷勢必定更加嚴重。因此高雄高分院法官判定,謝女請求的精神撫慰金25萬元過高,判決賠償2萬元,傷害罪部分判處拘役20日定讞。
另外,根據賴男偷窺一事,謝女聲稱當時對方是以「綠色小圓鏡」來偷窺,但警方並無在賴男身上搜到這面鏡子,其他證人也都說沒有看到,更無發現在追逐過程中丟棄證物。因此法官認為,偷窺犯罪情事並無確切證據,駁回這項指控。
實習編輯/陳沛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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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9/06/25 1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