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中央社
李國輝涉嫌106年11月在中和出租公寓縱火釀成9死慘劇,一審遭判死刑。高院二審今天宣判,認定他有殺人故意,未補償死者家屬,仍判他死刑。可上訴。
緬甸華裔男子李國輝犯案前已有放火紀錄,民國106年11月初在承租的公寓套房內,自認常聽到其他房間傳來聲音;他覺得是同鄉透過臉書群組播放聲音對他侮辱,曾向蘇姓同鄉提出警告並揚言放火報復。
李國輝在不滿情緒及報復心切下,106年11月22日凌晨自備寶特瓶,前往加油站購買汽油,當天晚間8時32 分返回租屋處點燃汽油縱火逃離現場,造成9人逃生不及葬身火窟。
新北地方法院一審認定李國輝以極端放火方式逞自己一時之快,遷怒無辜他人,達應與社會永久隔離程度,量處死刑,併予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案經上訴,由台灣高等法院受理,審理期間,李國輝曾表示聽不太懂中文,也看不懂中文判決書;張姓被害人家屬則說,李男一審時與通譯對談如流,現在卻裝蒜、 裝聽不懂,「殺人還這麼囂張」。
李國輝後來在庭上說:「我不怕死,怎麼判都可以。」還多次要求被害人閉嘴、小心點。
高院今天宣判,審酌他承認縱火行為,表示後悔,但對死者家屬的賠償隻字未提,有殺人犯意,縱火犯行手段殘忍,奪走9條人命,惡性重大至極,難以教化,不得不施以極刑對待,有永久與社會隔離必要,判處死刑。全案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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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9/05/14 1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