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意圖/TVBS
台灣宇博數位服務公司(Uber)不服遭交通部公路總局開罰4件總計1億元及勒令停業,興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公路總局無管轄權,開罰違法,判Uber勝訴免罰;全案可上訴。
全案緣於交通部公路總局依所屬台北市區監理所調查發現,Uber於民國106年間藉由網路招募司機,分別在台北市、台中巿等地,由Uber APP應用程式平台,指揮調度車輛營運載客,載客完成後,乘客以信用卡付費,Uber再拆帳分配給接受調度的司機。
公路總局以Uber未經申請核准利用網路平台經營汽車運輸業攬載乘客收取報酬,依違反公路法第77條規定,就4件(3件台北市載客、1件台中市載客)行為各處分新台幣2500萬元罰鍰,總計1億元,並勒令停業。
Uber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公司經營模式引進APP網路平台,模式與呼叫小黃APP、PChome、Yahoo拍賣等網路平台業者相似,並沒有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且依據公路法相關規定可知,交通部、直轄巿政府均為公路主管機關,本件裁罰案件應由「直轄巿公路主管機關」作成,而非公路總局。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公布判決書指出,經調查,Uber公司位於台北巿,Uber未向台北巿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就經營計程車客運業,顯然違反公路法相關規定,應由台北巿政府公路主管機關作成處分始為合法,公路總局就「台北巿轄內計程車客運業」並無管轄權,沒有裁量權限,作成處分違法,因此撤銷處分,判Uber勝訴免罰。全案可上訴。
叫車平台Uber來台後爭議不斷,涉違反交通部法令,計程車業者抗議聲浪不斷,曾在106年2月初宣告停止叫車服務。然而時過2個月,同年4月13日,Uber即宣布以新型態重返台灣市場,轉為與合法租賃車業者合作。(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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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9/05/09 1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