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像是一般刑案有監視器,有圖有真相,發生在家裡的語言暴力,或是拳腳相向,誰能第一時間就蒐證,陳太太雖然有拍下家具遭砸爛的照片,看在一二審法官眼中,卻有不同的看法,因為一審法官強調,這就是讓陳太太身心無法負荷的證明,來到二審法官認為轉圜餘地,判訴請離婚敗訴,讓身心俱疲的陳太太,淚訴為何同為女人的法官,無法感同身受。
TVBS記者謝宜倫:「就像是肉圓爸家暴事件的翻版,這起家暴案幾經波折,在一審的時候,本來法官是判決陳太太可以離婚,也拿到小孩子的監護權,二審卻是大逆轉,不准離婚,這也顯示家暴案件算不算,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似乎全憑法官自由心證。」
控遭家暴妻子陳太太(經變音處理):「或許法官單身,也或許她的先生從來沒有對她做過,像對方對我做過這樣的事情,所以她不能感同身受,法官今天做出這樣的決定,我覺得...好像要送我去死似的。」
實在不懂,為何法官同為女人卻無法感同身受,陳太太說活在暴力陰影下,天天膽戰心驚,更不懂在台灣離婚真的有那麼難嗎?
根據民法第1052條規定,除了重婚外遇惡意遺棄,或是試圖殺人不治惡疾,以及生死不明等等,符合10點就可以訴請離婚,或是必須有重大事由,但這是什麼事由卻沒有詳細解釋清楚。
陳太太認為已經提出事證,控訴遭先生家暴後,家具凌亂不堪,一審法官判決,的確男方的言行舉止,讓太太身心無法負荷,婚姻難以維持,判這樁婚姻得以離婚,但不願意簽字離婚的丈夫提起上訴。來到二審同樣女法官,看待這些證據卻絲毫沒有用處,認為婚姻仍有轉圜餘地,不符合離婚訴求。
高等法院民事庭發言人陶亞琴:「聲請跟規定的要件不符,所以法院認為被上訴人要請求離婚,是無理由的。」
離婚敗訴判決法界分析,被家暴的太太只能選擇搬回家中,未來再發生家暴,就再重新蒐證提告,如果就此不回家,反而遭丈夫提告不履行同居義務,再來打官司;反觀歐美國家,離婚是當事人主義,自己認定還能不能繼續,但在台灣,卻把夫妻選擇幸福的權利,得全權交給第三者來定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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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9/04/15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