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中央社
台中市政府根據「台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等規定,以台中火力發電廠遲未將戶外生煤堆置改於封閉式建築物內,今天開罰30萬元,並持續要求中火改善。
台中市政府環保局聯合都市發展局於2月20日執行台中港區大型污染源稽查作業,共出動31人次,針對中火未依照「台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規定,將存放在戶外的生煤改堆置於封閉式建築物內,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處新台幣30萬元罰鍰,並要求儘速完成改善。
環保局表示,「台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自105年1月26日公布以來,市府對適用業者多次發文要求,應於107年12月31日起將生煤堆置於封閉式建築物內,並掌握台中市內符合此規定的業者,持續進行稽查。
環保局指出,經稽查發現,中火的生煤仍堆置室外,雖採用防風牆及灑水抑制揚塵,仍未符合自治條例規定。基於自治條例已給予3年改善期限,但中火遲至107年7月才開始施工,工期嚴重落後,環保局依「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計算罰鍰,依污染程度計算裁罰金額30萬元。
環保局長吳志超表示,生煤顆粒細質量輕,經風擾動後易產生揚塵,影響周邊空氣品質。呼籲業者應確實將生煤堆置於室內,環保局將持續依「先大後小、先公後私」的空污管制政策,持續執行各項管制工作,改善台中市空氣品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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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9/03/04 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