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綠帽也沒差?老婆被帶去摩鐵 人夫還邀小王做直銷

編輯 李育道 報導

2018/10/22 19:21
示意圖/TVBS

37歲印尼籍鍾姓男子與直銷事業同事蕭姓男子配偶鄭姓女子互有好感,在1年間進出摩鐵10多次,遭蕭男告妨害家庭,刑事判決1年6月,可易科罰金;雙發達成共識,鍾男簽下100萬本票分期支付賠償,卻只付30萬,蕭男表明繼續直銷事業就有錢,但鍾男仍拒絕支付,彰化地院22日判決,鍾男應續還70萬元至清償日止。
 
判決書指出,鍾男從事外藉勞工翻譯並兼職直銷事業,鄭女從事辦理聯繫外勞事務,兩人在2004年9月至2005年12月期間,經常利用出差到台北、台中、員林,甚至印尼等地,至汽車旅館進行性行為,蕭男不滿遭戴綠帽,認為精神受虐,向鍾男提告妨害家庭。

 

 
2006年2月司法審判期間,鍾男、蕭男及鄭女三人一同簽訂賠償協議,內容略為「被告願賠償100萬,70萬分28期,每期面額2.5萬支付,同時先簽發1張面額30萬本票擔保支付。」
 
對此鍾男稱在協議賠償期間遭鄭女拿走手機、限制人身自由,又遭蕭男恐嚇要讓他斷手斷腳,找人讓他老婆懷孕等等,是為求脫身才簽訂賠償,事發後蕭男仍邀他一同繼續經營安麗直銷事業,又因刑案判決未獲展延拘留,因而失業,無法繳納易科罰金,家庭生計頓失依靠,因此向法官請求減免賠償金額。
 
不過法官調查,雙方談判在公開場合並無限制人身自由之舉,鍾男更在談判前已允諾先付30萬,難認是被威脅賠償,而談判過程中,蕭男也不希望鍾男直銷事業放棄,表明會繼續帶領,鍾妻也支持蕭男帶領鍾男,協議賠償過程並無遭脅。
 

 
法官審酌,鍾男抗辯蕭男未因他與鄭女通姦有非財產上損害,但實際上已成立賠償協議就有認同蕭男受損之意,不是事後否認之理,且部分事實是通姦所致,自可歸責於被告,因此蕭男請求鍾男支付70萬元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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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8/10/22 1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