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車速度超過40公里,視為「嚴重超速」加重處罰。(圖/TVBS)
今(2023)年4月1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將行車速度超過40公里,視為嚴重超速加重處罰,遭民眾不滿,至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恢復舊制60公里規定」。對此,交通部今(28)日回應,基於法律安定性及維護用路人行車安全,將維持規定不恢復舊制。
交通部表示,立法院14月14日三讀通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2款,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視為嚴重超速加重處罰,該規定是於2017年間經相關專家學者建議應降至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該部研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立法院相關委員對於該議題亦相當重視,併同提案審查,經充分討論後修正通過,並自今年6月30日施行。基於法律安定性及維護用路人行車安全,擬維持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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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國際上均把速度管理列為提升道路安全關鍵因素,嚴重超速相較一般超速係屬惡性違規,速度愈快駕駛人視角愈狹窄,反應時間愈短,如發生交通事故,將肇生重大危害,經查近5年嚴重超速案件分別為8066件、8735件、11853件、15696件、15297件有持續上升之趨勢,2022年超過速限40公里以上件數更高達9萬多件,顯見用路人輕忽超速所帶來的危險性,本次修法可嚇阻嚴重超速行為,對於提昇道路交通安全有一定助益。
另參考日本交通法規,只要超過速限30公里即納入刑罰加重處罰,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並鑑於我國嚴重超速日益惡化,建議參考日本規定,評估嚴重超速比照酒駕納入公共危險罪,以達遏阻之效,經交通部邀集專家學者討論後,建議維持立法院4月14日三讀通過修正之版本。
交通部表示,道路速限本係駕駛人應遵守之行車規定,更應避免心存僥倖,而有嚴重超速之行為,以維護自身及其他用路人之安全,該部將持續會同內政部警政署關注未來法規施行狀況,並適時檢討相關規定,民眾提案暫不參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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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3/07/28 1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