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養貓先簽15條約「違反罰30萬」!網細看1項傻眼了

編輯 鄭心連 報導

2022/08/02 10:36
近年來「領養代替購買」的觀念逐漸盛行。(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隨著近年來動保意識抬頭,「領養代替購買」的觀念逐漸盛行,不少想養毛小孩的人,都會選擇到收容中心認養,不過近日就有網友發文表示,他打算領養隻貓,結果竟遇到送養人要求簽下15條契約,且一旦違約就要賠30萬元,讓他看了傻眼,忍不住PO上網抱怨,引起網友熱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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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網友在臉書社團「爆料公社二社」發文表示,自己近日打算養隻貓,也認同領養代替購買的想法,怎料順利看上滿意的貓後,送養人竟要他簽下有15條約定的切結書,只要違反規定就要賠30萬元,讓他相當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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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最讓原PO匪夷所思的是,切結書第11點提及,「送養兩星期內,送養人有權決定認養人不適合飼養,並收回已送養之動物」,第14點又寫道,「認養人如有違反以上認養規定者…應給付送養人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30萬元整並放棄上訴權」,等於送養者可用第11點收回動物,再用14點罰款,讓原PO不禁傻眼,「只要你爽,你就有權決定我不適任?還要放棄上訴的權利?」


貼文曝光後,不少網友都直呼誇張,「可能是送養招財貓的概念吧」、「就是這樣才越來越多人乾脆用購買」、「路上撿一撿就一堆貓了,搞這些有的沒的,難怪一堆人要用買的」、「用心良苦跟走火入魔只是一線之隔」、「有心想領養盡點心力也被消磨掉」、「30萬 ....真的是想讓領養代替購買嗎?還是逼人直接找購買反而不用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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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也有人反駁,「只要你不違反以上條款,30萬那條就不會成立,在怕什麼?」、「大家只看違約賠償30萬就高潮,請問愛媽寫的合約書有那條是不合理的,試養兩星期,愛媽認為不合適有權帶回,很正常阿」、「能理解愛媽用心良苦,其用意在於前述幾項規定,後面單純嚇阻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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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2/08/02 1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