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網友分享公司一名女同事日前向公司自請離職。(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按照我國現行《勞基法》規定,「當雇主終止與勞工的勞動契約時,雇主必須應依法給付勞工資遣費,讓勞工可以因為資遣費而暫緩被資遣的經濟壓力」。最近有女網友分享,公司有個同事自請離職,但之後使出3手段,反咬遭公司脅迫方式簽離職單,還要向勞工局檢舉,這樣就可要求資遣費或是到月底的薪資,這手段連網友看到都諷刺地說,「超強,我今天第一次見識到還有這種方式」。
原PO在臉書社團「爆怨公社」發文提到,「我今天學會一個自請離職還可以拿資遣費或多餘薪資的方式」。該名女同事使出的手段如下,第一步,先跟主管說要離職,但不說哪一天;第二步,跟人資說到月底;第三步,去跟人家說不想做了,真想今天就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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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人資拿著離職單,直接找那位女同事問,「要做到月底還是今天就走?」女網友提到,那位同事回答,「到今天就好」,隨後把離職單填一填,離職日寫當天。就在人資拿走離職單後,那位女同事竟跑去勞工局檢舉,誣指公司用脅迫方式逼她簽離職單,這樣就可要求資遣費或是到月底的薪資。事後連原PO都忍不住直呼,「這方法,真厲害~超強,我今天第一次見識到還有這種方式...」
該起分享一出,立刻引發網友熱烈討論和回應;有許多人說,「難道公司就任由對方抹黑嗎?」更有人提出質疑,「她是不是把公司人資當作塑膠一樣,跟勞工局檢舉都不用舉證的嗎?當勞工局是吃素的嗎?而且是哪間公司的人資這麼弱?」甚至不客氣地嗆,「若是這種方式可以成功?那我只能說那間公司的人資跟法務單位可以裁掉與降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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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專業網友提出見解,「這樣做是違法的,還可能涉及詐欺,民法『意思表示』是只要有人證連口頭承諾都算的,你說『公司用脅迫方式逼你簽離職單』必須負舉證責任,HR是不跟你計較,人家要是找同事出面作證或是身上有帶著錄音筆,你雖然可以拿回未發薪資但這場刑事訴訟你就跑不掉了,現在公司HR重點幹部帶錄音筆是很正常的事,許多監視系統也附有錄音功能,強烈不建議採用這些極可能違法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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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2/01/19 2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