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男子赴澳門確診新冠肺炎。(非當事人,示意圖/TVBS)
澳門防疫單位昨(19)日公布,一名台灣男子入境當地被確診新冠肺炎,感染傳播速度快的印度Delta變種病毒。經查個案2020年10月至今(2021)年1月在越南工作,初判在越南染疫機會大,然而進一步追查,個案沒在第一時間承認他曾到印度工作,反覆追問才說實話,依當地法律最嚴重可處8年徒刑。
澳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昨日公布,澳門第53例新冠肺炎確診病例為6月17日來自台灣的民眾。初步檢測結果顯示,個案感染Delta變種病毒,且曾於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在越南工作。由於越南亦已存在Delta變異病毒,病人核酸檢測結果病毒量低,血清IgG呈弱陽性,IgM呈陰性,符合復陽表現,初判個案在越南染疫機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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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進一步追查,應變協調中心今(20)日說明,個案今年2月至5月曾在印度工作,但病人早前僅承認在越南工作,後經反覆追問才坦言曾於2021年2月至5月到印度工作,期間出現流涕等輕微呼吸道症狀,5月返回台灣,期間檢測均為陰性。由於Delta變異病毒在印度廣泛傳播,後來判斷病人在印度感染,「應變協調中心對其隱瞞自身旅居史深表遺憾」。
應變協調中心指出,根據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17條(特別義務)的規定,感染、懷疑感染傳染病的人,或有受傳染病感染危險的人,有義務提供有關其健康狀況必要資料,或指出其曾到過的地方或曾接觸的人。刑法典第270條亦規定,行為造成傳染性疾病傳播,因而對他人生命造成危險,或對他人身體完整性造成嚴重危險者,可處1年至8年徒刑。
應變協調中心透露,個案17日入境澳門時按衛生局檢疫措施到仁伯爵綜合醫院進行檢測,即時被安排在公共衛生臨床中心作進一步治療。個案雖未對澳門公共衛生安全及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威脅,但應變協調中心也再次提醒及呼籲,所有居民和旅客應如實向當局提供傳染病信息,以免觸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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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8日接獲澳門通知這名台灣本國籍男性確診,指揮中心發言人莊人祥昨日說明,個案5月8日從印度返台,由於印度目前被認定為疫情高風險國家,因此個案入境後隨即入住集中檢疫所進行14天集中檢疫,入境當天PCR採檢結果為陰性,5月21日檢疫期滿前採檢也是陰性。
6月15日,個案為了出國曾進行自費採檢,結果為陰性,6月17日到澳門雖被驗出陽性,但象徵近期感染的igM為陰性、象徵曾經感染的igG為陽性,研判個案應該在5月8日之前就發病,且至少發病超過1個月,處於時陰時陽的階段時期,直到赴澳門才被驗出。個案至今沒有症狀,縱使初步研判個案傳染力低,但為求謹慎仍會針對個案同住家人進行採檢,並到個案居住地周邊進行追蹤,釐清是否有傳播疑慮。
實習編輯/徐榮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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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1/06/20 1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