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理!女控房東逼搬走 違約條款「罰金太貴」

記者 葉韋辰 張允曦 / 攝影 陳建銘 報導

2018/10/12 20:05

台北市內湖有一名女子,去年向房東承租大樓,今年8月原本先口頭說好要續約,但房東過了沒幾天就反悔,逼得他只好趕快找房子,但因為租約裡面有懲罰性條款,像是住一天要扣半個月租金,超過15天直接算一個月,控訴房東多扣錢。

 

投訴人曹小姐:「他在簽約的時候,是讓我自己獨立看完條約,因此他也沒有盡到條約說明,這樣子的一個責任。」

雖然已經搬走了,但拿出當時簽訂合約,曹小姐還是很氣憤,認為有不合理的條款。像是超過租約期搬走,要罰租金的3倍,而且多住1天,則直接算15天的錢,他最後只住17天,就被扣一個月。

投訴人曹小姐:我因為是住了17天,可是我要繳30天的租金,所以我損失了13天的租金。」
 


就是向林姓房東承租,內湖的社區大樓,3房2廳租金3萬2,最近一年,這個地區一坪租金還上漲2成左右。控訴房東,8月其實雙方就說好續約,9月7日房東還特地,寄存證信函,曹小姐口頭回覆要,結果過了11天又收到一封,不讓他續約的信函,讓他無法接受。

投訴人曹小姐:「他說他身體不舒服,那現在住了房子是2樓,現在把房子拿回去住,因為我現在住的房子是5樓,是有電梯的。」

對此房東回應,去年簽約時,有找第三方公證過,也有讓對方審閱,自認沒有問題。

林姓房東:「現在講有什麼用,拿去公證宣讀的時候,你也可以提出來啊。」

律師表示,存證信函是留底,未來上法院,可以證明有盡到通知義務,如果回覆續約也能用這種方式,增加保障。不過就算合約公證過,還是有轉圜餘地。


律師廖芳萱:「就是金額太高法院會做一個斟酌,有時候你違約金定過高,到了法院,法院會幫你減低一點。」
 

未來還是和房東一起逐條審閱合約,討論有異議的條款,才能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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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8/10/12 2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