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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ul
  • 2016

未成年VS.成年與未滿16歲發生性關係,該當何罪?

作者 草不除

2016/07/28 08:09
▲示意圖/達志影像/版權所有嚴禁轉載

從前,從前。有一個山鳥市。山鳥市有一群警察,他們急公好義,既惡如仇,對於法律十分的明銳,只要有人違法,山鳥警察隊就會立刻出現,將違法的人抓走。

這是一個再普通不過的早晨,阿文躺在床上,用手指細細撫著枕邊人的秀髮。淡淡清香,讓阿文想起了昨天,那是他十八歲的生日。

 

妮可是阿文青梅竹馬的朋友,而阿狗是阿文的同班同學。在這個特別的日子裡,他們倆人出現在阿文的生日派對上。只屬於他們三個人的生日派對。

他們飲酒、唱歌、嬉鬧、狂歡,直到入夜。

這一夜,綉帷初開。
這一夜,菟絲有附。
這一夜,初侍潘郎。
這一夜,一朵半綻半含的花被人摘去。

阿文看著枕邊的妮可,又轉頭看了看睡在地板上的阿狗。想起昨晚三人共寢一室,他和阿狗輪流跟妮可發生了關係。這種心情很複雜,阿文不知該高興,還是該生氣。他與妮可青梅竹馬,本就互有情愫。阿狗是他的換帖兄弟,但也不該讓他亂搞我的馬子啊……。正想到此處,妮可醒了,她看著阿文,柔波似水。彷彿想為昨夜興師問罪,卻又感到無限嬌羞。

阿文感受到妮可的溫情,輕輕的說:「謝謝妳,謝謝妳給了我這麼寶貴的十八歲生日禮物,等下個月你十六歲生日,我也會好好的為妳慶祝。」語罷,阿文伸長了脖子,想在妮可的額頭輕吻一下。

就在此時,大門被踹開了,一群警察衝進房裡,他們用被子把阿文的身體卷起來,然後四個人把他舉在頭上抬出門口,其他人帶走了阿文的衣褲當作證物。一個警察在離開前對妮可說:「這個人因年滿十八歲,並且和未滿十六歲的妳,發生性行為。觸犯刑法第227條與幼童性交猥褻罪,山鳥市警察隊依法將他帶走。」說完奪門而出。只留下驚呆了的妮可和剛被驚醒的阿狗在房裡。

阿狗初醒,問妮可發生了什麼事。妮可將警察把阿文帶走的事說了一遍。阿狗聽完,突然蹦起。唱著、跳著,大聲說道:「哈哈,還好我還沒滿十八歲,所以跟你上床不犯法,耶耶。」妮可聽阿狗這麼說,心中不悅,狠狠道:「我一定到警察局告妳一狀,讓你也嚐嚐這牢獄之災。」說完,門又被踹開了,一群警察以同樣的手法把阿狗抬了出去。臨去前,警察又對妮可說:「因為你的告訴,山鳥市警察依法將這名男子,依刑法第227條逮捕。」

說罷離開,徒留下妮可一人,在凌亂的房間裡。這是阿文十八歲的第一個早晨,一個再普通不過的早晨。

上述的故事看來十分荒謬,但為了不要再去法院告來告去,以後的故事裡,山鳥市警察都會為我們來主持公道,我們在這裡先謝謝他們工作的辛苦。

今天要跟大家分享的是刑法中俗稱 「兩小無猜條款」 的227-1條。要了解227-1,就得先看227與幼童性交,猥褻罪的規定。

刑法第227條規定,與未滿十六歲的男女性交或對未滿十六歲的男女為猥褻的行為,都是犯罪的。也就是說,不管與你發生關係的對象願不願意,只要他跟你發生關係時,他(她)未滿十六歲,你的行為都是不法的。

 

這與一般保護性自主的規定有什麼不同呢?其中差異最重要者,就在對方「願意與否」的價值。如果你在沒有婚姻關係的情況下,想跟一個人發生超友誼關係,對方答應,就是一個美好的、浪漫的、激昂的一夜情。如果對方不願意,則就是一個違法的、殘忍的、豬狗不如的暴行。所以,對方是否有意願讓你一親芳澤,甚為重要。

但如果您的對象是未滿十六歲的小朋友,那您就別再詢問他(她)願不願意了,因為就算他(她)洗好了澡,脫完了衣,拿出了套子。在床上嗲聲嗲氣(或雄壯威武)的呼喚著您,儘顯其願意之本性。您跟他(她)的這段關係,有可能還是要讓您吃上訟獄之災。

從這裡,我們可以看出227條的規定,不完全是在保護性自主,而可能是為了保護幼童身心的正常發展,所作出的規定。

然而,有趣的是我們在刑法227條之後,看到的第227-1條,規定了若在十八歲以下犯第227條之罪者,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為什麼要有這樣的規定呢?不禁讓我們大感疑惑?難道只要「兩小」就肯定「無猜」,只要「無猜」就不會有妨礙幼童身心發展的問題嗎?

227-1的立法理由,應該與刑法以年齡論刑責的原理是相同的。未滿十四歲,不罰;十四到十八歲或八十歲以上得減輕其刑。這是刑法上的明文規定。其用意當然是考量到犯罪人因為年齡太小或太大,導致心智上有所欠缺,所以在刑責的裁量上,可以網開一面。由此可知,如果你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發生關係的時後,你也未滿十八歲。那麼,你也能享受網開一面的福利,而且會成為告訴乃論之罪,如果對方不告,你就沒事,就像故事裡的阿狗那樣。

各位看倌,您明白了嗎?犯罪人心智的不成熟與幼童的身心發展,究竟孰重孰輕,似乎很難有一個合理的答案。另外,這樣的規定是否會得出一種讓人深感不妙的結論——要偷吃就趁早,反正「兩小」必定「無猜」。就權看大家如何解釋這條法律囉!

*故事純粹虛構,雷同實屬不幸。撰文僅為評析,有事請洽專業。

●本文為作者評論意見並授權刊登,不代表TVBS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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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作者評論意見並授權刊登,不代表TVBS立場。

作者

草不除

可憐的清大文科菸酒生。 念歷史,但更愛法律。 常談人權,但愛貓成奴。 讀過軍校,但跑不完3000公尺。 在劇場長大,但沒勇氣做職業演員。 食量不大,但就是會胖…… 對!洒家「草不除」,就是會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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