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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1
  • Aug
  • 2016

我提供的不是餐點,而是…愛情。

作者 寶瓶文化

2016/08/01 08:29

世上沒有人是真正完美的。
我必須先確認你們對這種事情的看法。

打個比方說,你們平常會上餐廳吧?尤其是單身的人,外食是家常便飯。或許有人會擔心每天隨便在外面用餐,可能有衛生上的問題,但一時之間,家裡就是沒個適合的人準備三餐。如果可以讓這樣的人花點錢找個人搭伙,而需要賺生活費的人也樂意提供這樣的服務,這不是兩全其美嗎?

 

我和他就是這樣開始的。

喔!不是,我不是廚師啦!我根本不會煮菜,也從來沒下過廚,我剛說過只是打個比方而已。

我提供的不是美味餐點,而是……愛情。

你們的表情我懂,我知道大家都會有這種誤會。NO!這不是「包養」,我和他之間不是只有性而已,我給他的,是實實在在的愛情。

我善體人意、柔情似水。他忙碌的時候,我懂事不吵他;他寂寞的時候,我又能隨時都在。我從不要求未來,也不多問過去,我是最棒的情人,比任何一個女朋友都來得可人。  

「你有自己的工作嗎?」

律師,你這問題有點犀利喔!我就知道你們會有這種先入為主的觀念。我的確「暫時」沒有其他的收入,但這不影響我對他的愛情吧!難道,沒有工作就不能談戀愛嗎?

「所以你認為這不是金錢的交易,而是……」

就是交往啊!就跟你和律師娘一樣,你不是也在養她嗎?我們的差別,只是在於你們的關係有法律上的登記而已,但實質上,不也是她供應愛情,你負責她的經濟嗎?

「我不認為我是靠他在養我。」

 

律師娘,你別生氣,我剛說過了,我只是打個比方而已。

「先說說你們是怎麼認識的吧!」

故事是這樣的,請律師你評評理。我是在一個網路社群的社團裡認識他的,一開始會注意到他是因為他的自我介紹──「關於我」。我知道網路世界真真假假,怎麼能信,但看看無妨嘛!

單身、年入百萬,可提供收入證明。足以摟你入懷的完美身高,抱你上床的完美體格,令你怦然心動的完美臉孔。願意讓需要經濟依靠的你,用甜美體貼的陪伴換來恰如其分的照顧。

「這是什麼樣的社團啊?」
它叫做「愛情量販俱樂部」。

律師娘,你別皺眉頭。不是孔子說的嗎?食色性也,飲食跟情欲的需求都是人的本性。那麼,販賣美食跟販賣愛情有什麼不一樣呢?

「『食色,性也。』是告子說的。」

這不重要啊!律師。重要的是,我們是各取所需,他負責我的「飲食」,我負責他的「需求」,我認為我們之間是對等的。人和人之間的關係不就是如此嗎?老師教,學生學;父母養,兒女孝。就像你們跟客戶之間也是這樣的一種供需關係,不是嗎?

「既然如此,那你為什麼還需要找律師呢?他供不應求,還是你供過於求呢?」

律師,我不在乎你話中有話。但請你告訴我,既然我跟他之間是這樣的對等關係,那就應該彼此坦誠相對吧!我也是秉持著我的職業道德,在和他這一段關係期間,我是百分之百對他忠實的,他也應該公平合理地對待我才對吧!

 

「你的意思是說,他劈腿有了第三者嗎?」

如果是這樣,我還吞得下這口氣,畢竟所有愛情都是有保存期限的。然而真相卻是──他說謊,第三者是我!也就是說,後來,我才發現他是個已婚男人。

難怪,我就覺得不尋常,這麼完美的男人怎麼會是單身。事實證明,他不是完美的,「出軌」就是他人格最大的缺陷。

所以對於這種瑕疵,我打算請求損害賠償。

「你的意思是說,你想要就『他讓你成為第三者』這件事,向他請求精神賠償?」

是啊!律師,可以嗎?我之前看過新聞,如果隱瞞自己的已婚身分與異性交往,導致異性的名譽貞操受損,是可以請求精神上的損害賠償的,沒錯吧?

「你說的案例的確發生過。首先,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另外,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也規定了:『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這些條文我有聽沒有懂。那我關心的貞操權呢?

「所謂的貞操權,是指一個人對自己是否與他人發生性行為或其他身體上的親密接觸等行為,應該有自主決定權。而和自己發生性行為的對象是否已婚,因為涉及該性行為是否違反法律規範,所以屬於一個人性自主決定權考量的重要事項。因此在一般情形下,一個人如果隱匿自己已婚的事實,導致對方不知情而同意與他發生性行為,會被認為是有害於他人的貞操權,在實務判決上,的確被認定是可以請求精神上的損害賠償,也就是慰撫金。

「至於慰撫金的金額,法官會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加害之程度、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

 

照你這麼說,我的確可以向他請求損害賠償囉!行情大約是多少呢?請求個一百萬應該不為過吧?

「你先聽我說完。有個疑慮是,實務上曾發生過,在包養的男女交往案例中,法院認為雙方的包養行為應該是屬於從事性交易或相類似的脫法行為,因此有關是否發生性行為的決定,雙方的考量重心已經挪至金錢交易數額;而一方是否單身,對於他方在發生性行為的決定上已經不是那麼絕對性的考量。因此,縱使受到對方在是否單身的身分上有所欺瞞,並不能主張自己的貞操權受到侵害,因此,也就不能請求精神上的損害賠償。」

這太荒謬了!我說過,我跟他之間不是包養,算是種……愛情量販吧!

況且,就算是包養好了,我也應該可以選擇我想要的對象。他隱瞞他的已婚身分,讓我跟他交往,這也算是一種詐欺吧!那我可以告他詐欺罪嗎?

「詐欺罪是限於財物上的交付或得利才會成立,不包括貞操或感情。

「至於剛剛我們討論到的損害賠償,畢竟個案的狀況不同,只是給你做參考。是不是屬於金錢上的交易,或者即便是金錢上的交易,你也認為自己的貞操權或其他人格法益受到侵害,也許,另外一個法官會有不一樣的看法。」

律師,所以你覺得我還是值得試一試囉!
律師娘,你怎麼看呢?

「姑娘,不服輸跟青春,是二十四歲的你最大的本錢,你覺得哪一個比較珍貴呢?」

>>本文出自《轉身的幸福──律師娘×愛情辯護》一書

●本文為作者評論意見並授權刊登,不代表TVBS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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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寶瓶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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