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跨境洗錢,香港海關近日宣布,即日起,攜帶總值高於港幣12萬元的現金和旅行支票等不記名可轉讓票據進出香港需申報,違者將遭最高50萬元(約新台幣197萬元)罰款及監禁兩年。
根據香港政府新聞公報,香港「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香港法例第629章)已實施。
根據條例,經香港國際機場、紅磡車站和港澳碼頭等13個指明管制站抵達香港的旅客,如有大量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現金類物品),總值高於港幣12萬元(約新台幣47萬元),須使用紅綠通道系統下的紅通道,向海關人員書面申報。
即將離開香港的旅客,或非經指明管制站抵達香港的旅客,則須在海關人員的要求下,披露是否有大量現金類物品;如有則須書面申報。
違反者最高可處罰款50萬元及監禁兩年。旅客如果初次違反申報或披露的規定,從未被裁定犯洗黑錢或恐怖分子融資活動的罪行,以及現金類物品並非被合理懷疑是犯罪得益或恐怖分子財產,可透過繳付2000元,解除法律責任。
有關申報表可於海關入境大堂的紅通道索取,並可於海關網頁下載。(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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