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議群眾用「路過」開脫,避免集會遊行法的規範,甚至指控警察暴力鎮壓,目前擬訂要修法,但曾任主任檢察官的羅明通建議,和國外相比,台灣警察作法的確比較寬容,建議參考其他國家,重新規範,才不會讓「路過」這兩個字,過於合理化。
一陣混亂,鎮暴警察對坐在地上的抗議群眾,直接噴灑胡椒粉,這還不是最狠的,3年前,美國的佔領華爾街運動,跨越警方防線的下場,就是這樣。
毫不留情,直接把人丟出去欄杆外,其他躺在地上的,即使沒反抗,也一個個被員警強行拖離地面,警棍盾牌敲打,接著拿出束線帶,直接現行犯逮捕。比起台灣,先前民眾「路過」中正一分局,當時有人朝分局長灑冥紙、推擠,警方卻只是邊蒐證,邊拿出大聲公,柔性勸導。
前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羅明通:「國外歐洲也好、美國也好,如果違反集會遊行相關的,以及指令、警告指令,會立即逮捕、立即解送、立即放掉。」
除了警方處置不同,台灣大法官718釋憲,說為了保障人民集會自由,緊急、偶發可以不用事先申請報備。所以「路過」一詞,能為所有遊行、抗議開脫。
前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羅明通:「警察要判斷,他真正是個路人,還是他已經停下來參與集會遊行,如果參與的話,那就是參與集會遊行的活動,應該要依法負責,(台灣)警察處置實在是相對溫和、極為溫和,如果是在美國,可能參與集會遊行的群眾,會被打個半死。」
由於目前法律上,根本沒有「路過」這個用詞,羅明通建議,不論是否參考其他國家,應該先立法,避免這段過渡時期,人人都用「路過」兩個字,規避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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