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國家象徵法》(National Symbols Act and Regulations)今(1)日生效,除放寬國家象徵使用,鼓勵廣泛應用展現民族自豪感,同時也規範防止濫用,包括不得在一次性產品上印製國旗、國徽,不得扭曲、修改圖案樣式的原本設計,違者最高可處6個月有期徒刑,及(或)開罰新加坡幣3萬元(約71萬新台幣)。
《亞洲新聞台》、《海峽時報》報導,《國家象徵法》去年9月由國會通過,新加坡文化、社區及青年部(MCCY)31日公告後,今(1)日生效,取代1959年生效的新加坡國徽、國旗與國歌法(Singapore Arms and Flag and National Anthem Act,SAFNA)。
新法規定,民眾和企業無須事先獲得批准,可在7到9月國慶期間把國旗作為裝飾或商業用途,另外可在服裝上使用國旗圖案,不過僅限非商業用途。
另外,為防止國家象徵被濫用,新法令也擴大管制範圍,包括禁止生產和展示修改或扭曲國旗設計的旗幟、國徽、總統徽章,呈現時也必須保持完整;演唱、演奏國歌時,須呈現完整版本,不得重新編曲,不得更改語言。
濫用國徽、不尊重國旗等嚴重違法者,將加重刑罰,最高可處半年監禁,及(或)開罰新加坡幣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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