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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涉刑嚇記者罪不成立 法官指作供可信


發佈時間:2020/09/03 17:10
最後更新時間:2020/09/03 17:10
香港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圖/達志影像路透社)
香港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圖/達志影像路透社)

香港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涉嫌恐嚇記者的罪名不成立;西九龍裁判法院法官今天作出相關裁決時,指黎智英的供詞可信。

綜合媒體的報導,裁判官裁決時表示,不認為原告是誠實證人,作供時多次沒有正面回答,但黎智英的作供可信,沒有案底,相信案發時他只是一時衝動。

 

裁判官又說,看了這起案件的相關片段,聽不到「我搵(找)人搞你」的字句,而「搞」也可以有很多意思,黎智英當時只是用手指向對方,沒有任何武器。

裁判官因此裁定黎智英罪名不成立。

2017年6月4日,黎智英在維多利亞公園參加「六四燭光」晚會時,因不滿東方日報記者追訪而轉身警告對方,並說「我搵人搞你」。
 

相關記者其後報警求助,表示受到威嚇,警方以涉嫌刑事恐嚇偵辦。

這起官司8月底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法院今天下午作出裁決。(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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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香港#恐嚇#六四燭光#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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