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
- Oct
-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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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得有一次在幫我好兄弟(一位民意代表)提供義務法律諮詢,那天沒什麼民眾,天空也下著些許小雨,因此在涼爽天氣下,我喝著手上的剛買的咖啡,享受著得來不易的愜意下午時光。不過,就在這時候有位年長的父親陪著他的女兒走進諮詢室,喊著律師,這時我才回神,意識到有人在諮詢室內。
在我回神不久,便立即察覺到了進來諮詢的這位少女,她有個很明顯的特徵,也就是她的右手動作很遲緩,這對以右手為慣用手的她,顯得很笨重且不方便,所以可想而知的,她的心情很不好,一直在流著眼淚。經詢問後才知道,這位少女遇上了車禍,這也是他們為什麼會前來找我諮詢的目的。
在初步了解,發現他們的問題並非著重在法律流程及相關得以主張的依據,很意外的而是在「如何說服保險公司給付賠償」?!這是怎麼回事,為何不是向加害人請求,而是想說明保險公司?!
經再仔細詢問後才發現,他們這起車禍事件發生後,加害人便一直很少出面,甚至完全不出面,而負責和他們協商賠償的是一家在國內很有名的保險公司業務員,而且有趣的是,不論是這位加害人或是保險業務員,都跟我的當事人說,賠償的部分「需要按照保險公司的規定」,否則於道義上加害人最多只會賠償個幾萬元。
然而,這位少女為了治療、手術及復健,加上看護等費用,前前後後就已花了約百萬元,直喊這法律太不公平了,為何受害人能請求的賠償範圍會這些少,條件這麼嚴苛,…。我聽了也大覺驚訝,因為在法律上賠償義務人是加害人本人,保險公司部分則是法律上另外再賦予受害人一個得以請求之法律上權利,怎麼會保險不理賠償就無法跟加害人請求賠償了呢?看起似乎是這位保險業務員和加害人一同在不當誘導這對父女的樣子。
保險業務是個很競爭的行業,因此常為了討好客戶,保險業務員會主動協助客戶處理保險業務範圍以外的事,上述案例的保險業務員,主動協助他的客戶跟被害人協商賠償事宜,就是一個常見的實例。但也不是說這樣不好,畢竟能解決糾紛的話,就是件好事,只是如果使用不當誘導方式而侵害被害人權益,這樣就不好了。
我當下就告知這兩位當事人正確的觀念,保險理賠的確是個較快速可以拿到賠償金額的方式,但最終應負責的人不並是保險公司,而是「加害人」本身,倘若保理賠償之金額不足補償,則不足的部分應向加害人請求,因而我的當事人便不再受那位加害人及保險業務員的不當誘導,確實保障了自身的權益,這也算是功德一件。
所以呢,未來讀者們如果真的不幸遇上了車禍,記得最終應負責任的人是加害人本身,不是保險公司,保險公司能理賠是件好事,但不是保險公司不能理賠就無法再向加害人請求賠償了,這是兩碼子事。總之,不是保險公司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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