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網路購物的普及,許多寵物用品業者及民眾透過網路商城、社群平台,或粉絲專頁行銷販售寵物食品與用品;新北市政府動保處提醒,產品的廣告與介紹不得宣稱預防、治療動物疾病等內容,若於產品描述中宣稱具備醫療效果,即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最高可處100萬元罰鍰。

動保處說明,市面上有許多寵物食品、用品及保健產品,但為避免誤導消費者,使其誤以為這些產品可達到特定療效,或取代專業獸醫診治;因此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明確規定,非動物用藥品不得標示、宣傳或廣告具備預防或治療動物疾病,亦不得強調促進或調節動物生理機能。
此外,動物保護法第22-5條也規範寵物食品的標示、宣傳與廣告不得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內容,為使民眾更能明確理解,農業部亦公告「寵物食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認定原則」,列出涉及醫療效能、誇大宣稱等違規判定基準;常見違規用詞包括預防牙周病、防止下痢、預防腸炎、緩解皮膚症狀等,賣家在行銷產品時,一定要特別注意。
當事人到案時補充,因此才會在商品描述中加入預防疾病的相關字眼,認為這只是分享個人經驗,並未刻意誇大或誤導消費者;坦言當初只是想盡快賣出閒置物品,沒想到這樣的標示已涉及違法,並表示未來在網路轉售商品時,會更加注意標示的內容,以免再次觸犯法規。
楊淑方強調,寵物食品及用品不具醫療效能,亦無法改變動物生理功能或外觀,因此不得使用誇大、易生誤解或涉及療效的詞句,違者將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的規定處 20 萬元以上,100 萬元以下罰鍰;常見違規案例包括寵物益生菌、洗毛精等產品,皆非動物用藥品,依法不得宣稱具備預防或治療動物疾病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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