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部統計,採取確定提撥制的勞退新制自2005年開辦以來,基金快速累積,截至2021年底為止,已經累積達到3.1兆元,龐大的基金運用管理成為各方勢力覬覦的焦點,每有少數自營或委外經營之基金操作人員發生司法弊案,就成為媒體報導焦點,進而提出勞退新制「自提自選」的訴求,台灣勞工陣線(勞陣)、全國產業總工會(全產總)及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全金聯)對此深感憂慮,聯合召開記者會,並提出八點訴求破除提提自選的迷思。
勞陣、全產總及全金聯指出,民間業者不斷帶動「政府貪汙無能、民間業者好棒棒」的輿論風向,以「勞工個人自由」輾壓「國家集體管理」的偽進步開放觀念,並操弄由民間業者管理運用方能獲取高獲利來搶救勞工退休保障的話術,以便於讓民間基金投信投顧業者可以代操更多的勞退基金,有更多籌碼可以進出股市,且能賺取更高額管理費。根據2021年勞動基金決算,去年12家國內業者因代操勞退新制基金共收取了10.1億元的經營經理費。
3.1兆元的勞退新制基金,其中有42%(約1.3兆元)是由勞動基金運用局自營操作,其餘58%(約1.8兆元)是委託民間業者經營,其中國外業者約1.4兆元、國內業者約0.4兆元。因為勞退新制有法定的兩年定存的保證收益率,因此在整體資產配置上,勞動基金運用局的自營部分,大多投入定存與債券的穩定型投資,委託國外投資部分也設定在比較穩健的投資策略,僅有委託國內業者的0.4兆元約佔總體基金13%的部分,採取高風險的投資策略。
根據勞動基金運用局的資料顯示,勞退新制基金自營國內投資部分,由於大都投入定存與債券,如果自營剃除定存、債券部分,僅計算投資國內權益與國外投資的自行運用部分,近三年收益率也有12.7%,委外投資國內外13%,今年1-4月自行運用為-3.7%,委外則為-5.98%。
我們針對勞退新制當中,勞工自行提撥的部分,是否可以自行選擇投資標的的「自提自選」模式,深感憂慮,因此,提出以下八點分析,來破除自提自選的迷思,提供給社會大眾參考:
一、勞退新制累積的龐大基金,一直是民間投信業者盯上的肥羊
勞退新制採「確定提撥制」,自2005年開辧以來,因尚處於成長期,領取者少,基金快速累積,龐大基金衍生管理問題,各國皆然。在台灣,投信業者一直視這筆龐大的基金為活絡資本市場的活水,因此一再遊說擴大基金委外操作比例與投入股市比例,不管是2008年勞動基金監理會成立,或2014年改制為基金運用局,也大力鼓吹政府不要管、交給民間管的風向。龐大基金透過投信業者投入股市操作,無疑將成為投信業者操作的槓桿,淪為私人調節的工具。
二、委外民間業投資,若有弊案發生不算貪污且難定罪
外界一再以日前發生勞基金組長游迺文案,作為論斷政府基金管理弊端的依據,但其實該案是勞動部自行發現並移送的案件,亦是第一件公務人員涉案的基金操作弊案。而因其公務人員身分,受公務人員貪污治罪條例規範,公務人員貪污乃「重罪」,讓勞動基金較為容易與涉案業者達成合解並快速獲得賠償。
反觀,過去勞動基金代操弊案,無論是2012年盈正案的謝清良、2013年的陳平和瞿乃正案或是黃明松炒股案,不僅所謂「背信」、「內線交易」難以定罪,甚至部分因構成要件不易認定而獲「不起訴處分」,徒增勞動基金求償之難度。部分弊案當事人在繳回部分不法所得後,相關涉案人員亦容易獲得法官從輕量刑,進而造成勞動基金的實質損失。
事實上,民間理專因為舞弊而被金管會裁罰的案件遠高於勞動基金運用局自身投資的弊案。自2019年理專十誡上路後至2022年3月爆發共有18起理專舞弊裁罰案,其中只有3件為公股行庫所發生,其餘皆為民間業者。因此,民間業者的內部控管,遠比勞動基金運用局鬆散,更何況民間業者還不適用公務員法令的嚴格規範。
四、自提者都為高薪,免稅、保證收益將產生逆分配
勞保局統計資料顯示,截至2021年底,全體提繳勞工退休金人數為724萬2,421人,參加自願提繳人數為83萬4,645人,占全體提繳人數11.52%。而依據2022年3月新制勞退「自提勞工」月提繳工資平均為6萬3,655元,相較整體新制勞退勞工月提繳工資平均為4萬2,253元,高出1.5倍。
勞動部另一份調查顯示,勞工未自願提繳退休金的理由,主要是以:「薪水不夠用,所以沒有提繳」居多(佔25.7%),在在顯示自願提繳者皆以較高薪、儲蓄能力佳者居多,而聚焦於自提自選平台,僅滿足少數高薪者的利益。而如果對高薪者的自提自選有免稅與保證收益的政策優惠,將產生社會所得逆分配的不公平現象。
根據勞動部「勞工退休金開放自選投資標的」民調,雖然高達43.4%的受訪者「贊成」開放自選平台,但在另一題顯示,僅有9.3%支持開放自選投資的的受訪者明確表示參加自選平台,仍然有高達約73%的受訪者表示「看自選投資標的內容」後再做決定。
事實上,目前市場上已有相關基金產品可供選擇,投信業者若認為「穩賺不賠」,大可以推出商品,以「保證收益」、「免手續費」等更優厚條件爭取勞工大眾購買理財產品,實無需勞駕大眾從勞退自選部分提領選購,徒增政府(勞動基金運用局)的行政成本。
六、既有定期定額購買基金者將大量轉投勞退自選的道德風險
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又依同法第23條第2項,勞工退休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以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有不足者,由國庫補足之。
未來若開放自選仍維持「免稅」和「保證收益」,勢將產生業者誘使其目前全台約有33.8萬個自然人客戶先將原購買其「定期定額」商品的金額,自願提繳至個人帳戶以獲得租稅優惠後,再自選其公司投資標的,且獲得政府保證收益的結果不僅有逆分配的效果,更容易產生道德風險,獨厚業者的利益。因此,未來如開放勞退新制自提自選投資,投信業者應承擔最低收益保證的風險,若操作低於法定最低收益時,應保證由其補足,而非由國庫補足。
七、勞退自營的投資績效真的比私校退撫的委外民間差嗎?
我們固然反對龐大政府基金投入高風險投資標的,但根據勞金局的數據,新制勞退基金去(2021)年投資績效,約賺2,836.8億元,收益率9.66%,事實上優於私校退撫儲金委託民間業者進行投資,穩健型收益率為8.52%、保守型2.22%。而且勞退新制基金3.1兆元、提繳人數730萬人,與私校退撫儲金的741億元、提撥人數4萬7,642人規模相差甚大,且後者是從2013年才開始進行自主投資平台,迄今並未經歷全球性景氣的衝擊,兩者無法相提並論。
八、勞退基金應維持一定社會角色
政府相關退休基金的角色,應鼓勵長期、穩定的投資,除了穩定台灣產業發展,更可避免勞工老年經濟安全保障曝露在高風險環境。另勞保年金於2009年開始實施,成為勞工老年經濟安全保障主力後,勞退新制之重要性大為降低,為避免龐大基金累積徒生更多爭議,建議從制度面著手考量整體勞工老年經濟安全制度改革,適度減少基金規模,以避免人謀不臧之情事發生。
【圖文皆由台灣勞工陣線聯盟授權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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