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巴黎商業法院認為蘋果公司對應用程式(App)開發商施加不公平的商業條款,今天對蘋果處以100萬歐元(約新台幣3264萬元)罰款,並要求蘋果的做法符合新的歐盟法規。
綜合法新社和路透社報導,這項裁定源於法國財政部長勒麥爾(Bruno Le Maire)2017年提出的訴訟,他指控美國科技巨擘蘋果公司(Apple)對那些希望在蘋果平台上販售App的法國新創公司強行施加價格。
訴狀還稱,蘋果從開發商獲取數據,且可以單方面修改合約。
根據法新社看到的判決書,巴黎商業法院認為,由於開發商不可能重新談判合約條款,或質疑App被下架的決定,因此存在「嚴重失衡」和「相當大的法律和經濟不安全性」。
不過,法院駁回11項控訴中的5項,包括蘋果要求只能使用蘋果支付系統或從每筆銷售收取30%佣金等,法官認為這些要求並不過分,在實體商店和線上購物都很常見。
巴黎商業法院沒有下令修改某些爭議條款,但要蘋果公司留意歐盟的數位市場法(Digital Markets Act)。這項法規將迫使蘋果修改在整個歐洲的合約條款,好讓App開發商受益。
數位市場法尤其將迫使蘋果和谷歌(Google)在各自的iOS和Android裝置上提供空間給第3方App商店。
數位市場法已於11月1日生效,現有為期6個月的初步實施階段,將自2023年5月2日開始施行。
蘋果告訴法新社,將細究法院裁定,並繼續支持開發商,同時為消費者提供安全的平台。(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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