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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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獄中為香菸翻臉 苗栗看守所受刑人痛揍3室友還拿筆攻擊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於113年12月8日中午12點,發生一起衝突事件,一名蕭姓受刑人與黎姓受刑人發生爭執,蕭男竟然毆打黎男的臉部,還拿原子筆攻擊,造成獄友受傷,但這也非蕭男首次攻擊,日前蕭男也曾打傷另外2名獄友,此案經苗栗地方法院審理後,蕭男遭判處2、3個月不等有期徒刑。

林明佐交保出獄!脊髓腫瘤病重 1500萬交保「每周報到3次」
「前刑事戰將」林明佐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於今年6月11日獲法院裁定,准許其以1500萬元保證金停止羈押,並自停止羈押起限制住居、出境及出海8個月。主因為林明佐罹患惡性脊髓腫瘤且需接受急迫醫療,考量其健康狀況及醫師建議,法院認保外治療具必要性。該案裁定並明確列出多項遵守事項,以防逃亡及確保司法程序順利進行,今(13)日下午,家屬完成交保,林明佐虛弱躺在擔架上,抬進康復巴士內,離開台中看守所,林明佐回屏東老家,每週一、三、六上午7到12點之間,需到屏東縣警局屏東分局報到。

柯美蘭要蔡壁如閉嘴!探病反掀內鬥 沈富雄點名「她」最有問題
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因涉京華城弊案遭羈押禁見已近2月,日前柯爸病情惡化住進加護病房,柯文哲在上週五(18日)也趕赴台大醫院探視。近日,臺中市政府顧問蔡壁如透露了柯爸的病情,遭柯文哲胞妹柯美蘭在群組怒嗆「閉嘴」,對此蔡壁如也緩頰,能夠理解對方心情,推測柯美蘭可能只是心情不好才如此。但前立委沈富雄則認為「最有問題」的反倒是柯美蘭,他覺得大家都是自己人,實在不必把話說絕,更可以私底下再說,以免傷了和氣。

紅線踩成紅地毯?陳水扁第34次保外就醫 矯正署核准展延3個月
不滿「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有違比例原則,前總統陳水扁日前走上街頭請願,因修法內容指只要犯下洗錢罪,就可能終身不得參政,雖他強調是為有類似案件的所有國人,但外界仍解讀是因即將入監服刑的兒子陳致中;不過,陳水扁上街時看來精神很好、手也「不抖了」,再度遭界抨擊,根本狂踩保外就醫紅線。然而,矯正署稍早核准,讓他保外就醫再延3個月。

攻堅販毒首腦!狐狸犬強勢飛撲護主 警屁股險遭咬一口
日前警方破獲一個張姓藥頭的毒咖啡案件,經擴大搜索,在台中市北區和彰化縣彰化市逮到4名販毒集團成員,警方攻堅入32歲的陳姓主嫌和其25歲的林姓女友的住處,家中養了一條白色的蝴蝶犬,在員警搜索過程中,蝴蝶犬拼命護主,不斷吠叫、飛撲員警屁股,差點咬員警一口,員警只好拿零食引誘,將其關進籠子,才順利完成搜索任務。

車手被抓 看守所遇友比「耶」揪出共犯
臺中市警方逮捕一名詐欺車手,將他帶往看守所時,這名楊姓嫌犯透過窗戶看見一名朋友,立刻興奮地不斷向他揮手,甚至開心得用手比「耶」,經警方追問下,才知道原來看守所內的男子,其實就是詐欺共犯,負責開車載他到處領錢;但楊姓嫌犯在看守所看到朋友,興奮地打招呼舉動,意外讓共犯身分曝光。

犯人也有人權 擴建監獄增空間 砸7千萬做職業訓練
法務部長邱太三今(9)天表示,英商林克穎潛逃回英國引渡案,台灣的監獄設備遭英國認為不符歐盟標準,因此矯正署繼續提出改革措施,除了給予受刑人一人一床,還將擴建監獄增加收容空間,招收更多教誨師輔導受刑人,每年編列7千萬元加強受刑人職業訓練。例如木工、水電空調和烘焙、堆高機,並輔導考取業證照,提升就業能力。出獄就能找到工作。 一人一床 四年零超收 邱太三說,「一人一床」採分年方式逐步推動,改善收容人居住品質。2016年已增設9,465 床位,有18所監獄和看守所達標,還有33間仍未達標。 矯正署長黃俊棠指出,台北、桃園等都會型的監獄目前超收20%~40%,且空間太窄擁擠,將來的新建、擴建工程會以國際平均標準設計。 邱太三說,從今年起擴建臺北監獄、宜蘭監獄和彰化看守所、雲林第二監獄及八德外役監獄,四年後可以達到收容6萬4千人的規模,每個受刑人實際居住空間0.7坪(即 2.314 平方公尺),達到國際標準,不再擁擠。

〈快訊〉扁保外就醫案!高院駁回 「應打行政訴訟」
<html> <head></head> <body> <img border="0" height="480" src="img/FILE_DB/newsphoto/shihwei8@tvbs.com.tw/201412/20141212170917997.jpg" width="640px" /> <br /> <br /> 前總統陳水扁日前針對保外就醫遭到駁回案件,向高等法院聲明異議,剛剛高院裁定駁回。高院法官認為,陳水扁保外就醫案,業務屬於矯正機關,建議陳前總統應該直接打行政訴訟。本案還可以再抗告。 <br /> <br /> 高等法院新聞稿全文如下: <br /> <br /> 本院有關受刑人陳水扁先生因不服法務部民國103年10月28日法矯字第10301077920號駁回停止執行暨保外就醫之決定聲明異議案件,於今(12)日公告裁定主文,說明如下: <br /> <br /> 壹、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br /> 貳、原行政處分及異議意旨略以: <br /> 法務部民國103年10月28日法矯字第10301077920號函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陳水扁(下稱聲明異議人)固罹有神經內科及精神科疾患,惟經綜合評估健康狀況尚非在監內無法為適當治療之程度,且臺中監獄提供之醫療服務及生活照顧更優於居家療養,因認不符監獄行刑法第58條之規定,駁回其保外醫治之聲請。聲明異議人則以臺中榮民總醫院已開具診斷證明書,認其需全日由看護協助照顧日常生活,應離開目前監禁環境較能有效改善目前病情。另依高雄長庚醫院之神經學與精神鑑定報告,亦顯示聲明異議人若非予保外醫治,無從為適當醫療。法務部上開函文並未依前述醫療專業判斷駁回聲請,難令甘服。是聲明異議人依法務部指示,逕向本院就前揭法務部駁回之行政處分聲明異議,請求裁准保外就醫等語。 <br /> <br /> 參、本院駁回聲明異議之理由略以: <br /> <br /> 一、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僅得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始可向法院聲明異議,倘未經檢察官指揮執行,即無依該條文聲明異議之餘地。 <br /> <br /> 二、按監獄行刑法第58條第1項規定:「受刑人現罹疾病,在監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得斟酌情形,報請監督機關許可保外醫治或移送病監或醫院。」,應係屬於刑罰如何執行之「監獄行刑」範疇,而非檢察官執行指揮之「刑之執行」性質。此外,法務部矯正署處務規程第9條第4款明定,收容人疾病、死亡與保外醫治之監督及審核,係屬矯正醫療組掌理事項;又主管機關法務部依監獄行刑法第58條第7項規定訂定之保外醫治受刑人管理規則第4條、第5條,復規範監獄得報請法務部廢止保外醫治許可之,益可見保外醫治之審查、准否,應屬法務部之執掌。是本件聲明異議人保外醫治之審核及許可與否決定,係屬法務部之行政處分,與假釋與否之決定相同,俱為「監獄行刑」之範疇,與檢察官核發執行命令開始實現刑罰之「刑之執行」不同。 <br /> <br /> 三、關於「刑之執行」之爭議及救濟,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應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並無疑義。而關於「監獄行刑」之爭議及救濟,在我國雖法無明文,然司法院釋字第691號解釋文業已揭示:「受刑人不服行政機關不予假釋之決定者,其救濟有待立法為通盤考量決定之。在相關法律修正前,由行政法院審理。」顯然關於此類由行政機關所作成,對於刑罰如何執行之具體作為,在相關法律修正之前,仍應循行政爭訟途徑救濟之。而法務部103年10月28日法矯字第10301077920號函文意旨,亦提及聲請停止執行暨保外醫治之事項屬監獄行刑法上矯正機關之處遇措施,與監獄行刑法上矯正機關之監禁、戒護遇措施、假釋駁回、撤銷假釋等處分,屬刑事執行之一環,而為廣義之司法行政處分等語。是本件聲明異議人不服法務部關於駁回保外醫治之行政處分,即與不服假釋駁回、撤銷假釋等處分性質相同,依前開釋字第691號解釋,應循行政爭訟途徑救濟之。 <br /> <br /> 四、本件聲明異議人係對法務部103年10月28日法矯字第10301077920號函聲明異議,有刑事聲明異議狀在卷可參。而法務部之前述函件係就聲明異議人依監獄行刑法第58條申請保外醫治,為不應准許之決定。顯然該否准決定之作成機關為法務部,並非指揮聲明異議人刑罰執行之檢察官,此與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聲明異議之要件已不相符。又該決定之性質,亦屬「監獄行刑」範圍如前述,亦非檢察官「刑之執行」性質,揆諸上開說明,聲明異議人倘不服法務部駁回保外醫治之決定,依法自應循行政爭訟途徑救濟,本院無從就法務部前開行政處分為撤銷與否之裁定。聲明異議人逕向本院就非屬檢察官執行指揮,而係法務部之行政處分聲明異議,顯於法無據,自應予駁回。 <br /> <br /> 五、至法務部前開函文,雖認依司法院釋字第653號、第681號解意旨,聲明異議人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向法院聲明異議云云。惟查: <br /> <br /> (一)法務部前開函文確屬係行政處分,核非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檢察官執行指揮,自難以聲明異議方式救濟之。 <br /> <br /> (二)再釋字第653號係肯認受羈押被告不服看守所之處遇或處分,應有及時有效救濟之訴訟制度,但並未逕行規範應以刑事訴訟、行政訴訟或特別訴訟程序尋求救濟。 <br /> <br /> (三)至釋字第681號解釋係認同最高行政法院93年2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對於「人民有就撤銷假釋處分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尋求救濟之機會」之見解,而對於該次決議為合憲性解釋。惟上開最高行政法院決議亦稱須「俟檢察官指揮執行該假釋撤銷後之殘餘徒刑時」,再由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向當初諭知該刑事裁判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規定聲明異議。易言之,聲明異議之標的仍係檢察官就該假釋撤銷後殘餘徒刑之執行指揮,並非撤銷假釋之行政處分甚明。至於假釋之准否、撤銷等行政處分應循何途徑救濟,該號解釋並未明示。嗣司法院既以釋字第691號解釋明確表達在相關法律修正前,應依行政爭訟途徑為上開行政處分救濟,自不得再以釋字第681號解釋為由,遽論監獄行刑法上矯正機關之處分因屬廣義司法行政處分,而均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聲明異議。 <br /> <br /> (四)綜上所述,本院認為法務部103年10月28日法矯字第10301077920號函件,應係監獄行刑法上矯正機關之處遇措施,屬行政機關之司法行政處分範疇,依司法院釋字第691號解釋,目前仍應循行政爭訟途逕為救濟,法務部於前開函文內建議聲明異議人參酌司法院第653號、第681號解釋意旨,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聲明異議等語,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br /> <br /> 六、本案得抗告。 <br /> <br /> </body>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