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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慶京病情嚴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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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慶京「病情嚴峻、生命受威脅」律師抗告求停押 高院駁回
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因京華城案羈押禁見,期間曾三度戒護送醫,他以病情嚴峻,如不及早處理可能造成生命威脅,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聲請具保停押,經北院駁回後提起抗告,台灣高等法院今(28)日駁回抗告,維持原裁定確定。高院認為,台北看守所已將沈慶京收容於病舍,提供必要生活協助,沈慶京可於所內健保門診就醫取藥,必要時可戒護至衛福部台北醫院住院治療。經比對沈慶京羈押前後於台大醫院就診情況,並無明顯不同,亦符合醫療常規。更多新聞:高院認為,且台大醫院及部北醫院回函均未提及,沈慶京病症有生命急迫危險,需在特定醫療場所接受特定醫療照顧,難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要件,原審已敘明判斷理由,未悖經驗或論理法則,沈慶京及辯護人再事爭辯並無理由,駁回抗告,維持原裁定。

快訊/京華城案「政治獻金」捐款目的待查 沈慶京延押2個月
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為京華城容積獎勵,涉嫌行賄台北市議員應曉薇4740萬元,8月30日遭羈押禁見,因押期將屆滿,檢察官聲請延長羈押,台北地院上週開完延押庭後,今(29)日裁定自10月30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北院法官參酌檢察官提出的偵查卷宗後,依沈慶京供述以及卷存相關證人證述、共犯供述、書證等資料,堪認沈慶京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行賄罪,犯罪嫌疑重大。法官認為,沈慶京與同案被告間前有串供之事實,且有政治獻金的真正捐款目的待調查,為確保被告、同案被告就此待查部分不會相互串供或與證人串證,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尚屬有據;斟酌比例原則,認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且不能以具保或其他方式以替代羈押;又尚有相關證人未到案及證據資料待分析調查,以現階段偵查所得證據顯示原羈押裁定所附加之禁止接見通信處分,仍然有其必要。更多新聞:沈慶京自8月30日被羈押的2個月間,曾三度戒護送醫,他日前才以病情嚴峻,如不及早處理可能造成生命威脅,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聲請具保停押,經北院駁回後提起抗告。高院認為,台大醫院及部北醫院回函均未提及,沈慶京病症有生命急迫危險,需在特定醫療場所接受特定醫療照顧,難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要件,原審已敘明判斷理由,未悖經驗或論理法則,沈慶京及辯護人再次爭辯並無理由,28日駁回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