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市政報告】(二)遊行負責人應維持秩序
針對群眾的訴求呢來回應,這樣才能夠徹底的解決這個問題,最後呢我要特別強調,我們處理這一次的連續18次的這個集會,我們處理的態度一定要秉持憲法的規定,各位都知道,憲法裡面呢明白的保障人民集會結社的自由和集會的自由,我們這裡集會遊行也是...遊行也是一種大型的集會只是它是動態的它基本上保障的是什麼自由呢? 是表現的自由,所以大法官在445號解釋明白的表示,表現自由跟言論自由一樣,講學出版的自由一樣,是憲法在民主制度當中最重要的自由,所以集會遊行法我個人有參與草擬,可是各位知道嗎?445號解釋把裡面很多條文都宣布違憲,包括你不准許集會,不合准的理由說,有事實足認為有妨害國家安全,社會安定之虞有明顯而立即的危險,也就是美國大法官最高法院所說的明顯而立即的危險,所以它非常嚴重。 這就是為什麼我們對於集會遊行的申請基本上都是採取許可例外才限制,就是因為你要找到一個明顯而立即的危險來拒絕他是很不容易的,但是一旦許可之後負責人,負責集會遊行的人就應該把相關的工作做好維持秩序,能夠保護自己的群眾,同時最重要的在散會的時候呢,能夠疏導勸離它的群眾,這個是課以法律課以集會遊行負責人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條件。</p>
2004/04/14|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