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地院板橋簡易庭前佐理員駱思龍,任職期間在院內廁所裝針孔偷拍,懲戒法院判決撤職,停止任用5年。台灣高等法院今(14)日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等33罪,分別判處6到7月不等徒刑,部分可易科罰金。可上訴。駱思龍2005年起在新北地院擔任法警,後被選為佐理員,在新北地院板橋第二院區調查保護室,負責協助調查保護官執行觀護行政業務。
新北地方法院駱姓佐理員涉嫌在法院茶水間、辦公室及廁所裝設密錄器,偷拍民眾如廁等隱私影像,總計14人受害,被檢方起訴。懲戒法院判決駱男撤職並停止任用5年,可上訴。
新北地院一名由法警內部徵選成為保護室佐理員的駱姓男子,日前被發現於新北地院板橋院的辦公室、男女廁等裝設密錄器偷拍,且時間長達2年之久,隨後他自請離職。新北地檢近日偵查終結,認為他手段惡劣,犯案時間甚長,依法起訴並建請法院從重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