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陳姓男子在嘉義某社區擔任管理員,沒想到才正式上班短短3天,就因為拒絕清理管理室衛生、倒垃圾,甚至對沒帶車道遙控器的住戶怒目相向,當場遭管委會解僱。陳男不服,認為自己遭到無故解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索討2年的薪資。嘉義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陳男確實「不能勝任工作」,管委會終止契約合法,判決陳男敗訴,管委會僅需支付其上班3天應得的薪資與加班費共52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