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對紅火案做出更一審判決,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辜仲諒改判有期徒刑3年6月。中信金控表示,當事人在中信金未擔任董事,也非經營階層成員,對財務業務均無影響。
中信金表示,高等法院確認由於紅火公司的獲利有匯回金控,因此紅火是中信金的特殊目的公司(SPV)無誤,中信金也未因紅火案遭受損失,且由於當事人在中信金內部既未擔任董事,也非經營階層成員,因此對於財務及業務都未造成影響。
中信金指出,當事人是否還會提出上訴,公司方面表示尊重。
辜仲諒被控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董事長任內,未經董事會核議,將結構債移轉給前妹婿陳俊哲掌控的紅火公司,另拉抬兆豐金控股價,助紅火贖回結構債獲利3047萬4717.12美元(以當時匯率計算,約新台幣10億1480萬8080元),但紅火非屬中信金體系,辜仲諒等人得以任意處分紅火獲利。
辜仲諒一審被判刑9年,二審判刑9年8月;不過,高院更一審認為,辜仲諒涉及金控法共同背信罪,而非原審認定的銀行法,且辜仲諒偵查中自白犯罪、繳交犯罪所得,也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減刑規定,改判3年6月,其餘被控內線交易等罪無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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