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業能不能與市場派「揪團」參與公司經營權爭奪戰,金管會主委顧立雄今天指出,可能有違背保險法的疑慮,現正研議中;如認定違反,壽險業持股將不得計入市場派的50%。
立法院7月三讀通過公司法修正案,其中第173條之一、俗稱「大同條款」規定,繼續3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的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不須董事會同意。
此條款被認為可能加劇市場派爭奪公司經營權的情形,各界都相當關注,而壽險業握有龐大資金,投資上市櫃、公開發行公司相當常見,因此不論是成為市場派爭奪經營權的「主揪」或是參與揪團,條件都較易達成。
顧立雄今天出席台灣金融研訓院芬恩特創新聚落啟用儀式記者會,接受媒體訪問時,進一步解釋他對於壽險業若有持股,是否能參與市場派、召集股東臨時會的看法。
顧立雄說明,保險法規定,保險業不可參與被投資公司的董事監察人選舉、不能參與被投資公司經營,如果參與市場派的50%,會有共同召集的概念,而共同召集目的是形成對經營權的挑戰,因此希望壽險業不要成為臨時股東會的召集人。
顧立雄最後表示,已就保險法研議,若適用大同條款,有沒有構成違背保險法立法意旨的情形。(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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