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海外資金回台投資誘因,財政部長蘇建榮表示,目前已研議將朝訂定同業利潤率標準、簡化所得認定的方向修法,比另訂專法2、3年內失效,新腹案「不見得比立專法不好」。
民主進步黨立委余宛如與劉世芳日前提議,訂定「促進境外資金回國投資特別條例」,為期兩年,海外匯回資金免舉證,可視匯回時間點,直接乘以固定稅率課徵;匯回資金若投入特定產業、計畫,可再享稅率減半優惠,將匯回資金稅率固定在2%至12%,但有匯回3年內不可投資不動產的限制。
對於立委提案以一次性課稅、租稅特赦的方式鼓勵海外資金回流。蘇建榮今天在財政部長交接典禮的會後記者會上表示,立委提出的專法草案,涉及很多管制措施,管制成本非常高;而對台商而言,也難舉證匯回資金是本金還是所得。
因此蘇建榮表示,賦稅署已初步規劃,將朝訂定同業利潤率標準、簡化所得認定的方式研議,一方面可減少稽徵成本,且相較於專法僅2、3年就失效,直接修法納入現行稅制體制運作,可持續有效,因此「不見得比立專法不好」。(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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