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大同條款,工商界憂心可能加劇經營權紛爭,經濟部長沈榮津今天表示,修正條文中設有持股3個月門檻,且重大決策仍須3分之2股東出席、過半數同意,門檻還是很高。
立法院6日三讀通過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其中被外界稱為「大同條款」的第173之1條明訂,持股過半、且繼續持有期間逾3個月的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工商界擔憂,未來可能經常上演公司派與市場派爭奪經營權紛爭,使上市櫃公司經營權動盪不安,不利公司經營。
對此,經濟部長沈榮津今天受訪表示,除修正條文中訂有須持股3個月以上的門檻外,公司撤換董事、修改公司業務章程等重大決策,仍須3分之2以上股東出席、過半數同意,「門檻很高」。
此外,針對有人質疑大同條款不利對抗中資入侵,沈榮津表示,這部分有兩岸關係條例把關,有發現的案件都會處理。
經濟部商業司司長李鎂也說明,中資投資台灣公司必須符合相關規定,若不符合,可要求其出售股票,若該中資未釋出股票,則能由限制行使股東權來因應;至於「假外資、真中資」,原本就有機制查核,不會因為公司法修正而變得較難管制。(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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