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公司法修正案,包括與洗錢防制有關的透明條款。法務部對此表示尊重,但有官員指出,透明條款半透明、半及時,未全面符合FATF國際規範,仍有努力空間。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公司法第22條之1修正案,公司應每年以電子方式申報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超過10%股東資料,若有變動者於變動後15天內申報,俗稱透明條款。
這項修正是為配合洗錢防制政策,協助建置完善洗錢防制體制,增加法人(公司)的透明度。至於原先行政院版本條文中有實質受益人等文字,則在二讀條文時被刪除。
一名不願具名的法務部官員指出,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建議中提到,實質受益人是指最終擁有獲控制某個客戶的自然人,或某筆交易代理的自然人,也包括最終有效控制法人或法律協議的人。
官員解釋,依FATF規定,實質受益人範圍應及於自然人,也就是個人,新條款只規定公司申報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超過10%的股東資料,無法排除自然人透過法人持股而規避申報的可能性,透明度仍不足。
此外,行政院版本草案規定公司應於每月15日前申報實質受益人資料,但通過的版本改成每年申報,若有變動者於變動後15天內申報,官員也認為跟FATF要求的及時性有落差。
官員說,新增透明條款與過去相比已有顯著進步,但其實只是半透明、半及時,仍有努力空間。
至於是否影響今年11月台灣將面臨的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評鑑,官員表示,評鑑內容包括FATF的40個技術遵循建議與11項效能評鑑,公司法透明條款只是其一,難以論定會產生重大負面影響。(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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