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臨時會院會今天三讀通過財團法人法。根據三讀通過條文規定,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後來轉為民間捐助財團法人,3年內可捐贈補足差額,回復為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
三讀條文規定,政府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於本法施行前因接受民間捐贈轉為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者,在本法施行後3年內,主管機關經審認該財團法人之政策目的仍存在,而有未能達成社會公益或辦理公權力委託目的,或規避政府監督之情事,得捐贈財產補足依現有基金總額計算之差額,回復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此外,三讀通過的條文也規定,宗教財團法人的許可設立、組織、運作及監督管理,另以法律定之。於完成立法前,適用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前項宗教財團法人之範圍,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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