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總長江惠民上任之初曾表示,將研究行之多年的30元賄選標準是否有調整必要。江惠民今天說,是否構成賄選仍得回歸到個案的對價與犯意認定,決定暫不更動查賄標準。
行之多年的30元賄選標準,起於最高法院檢察署民國90年召開的一二審檢察長會議,會議結論指出低於新台幣30元的宣傳品不足以動搖或影響有投票權人投票意向,難以認定有賄選罪嫌。
由於30元的查賄標準發布迄今17年,不時引發是否調整的議論。江惠民5月8日上任時即表示,將傾聽檢察官對於是否調整30元門檻的意見。
江惠民今天說,為因應年底九合一選舉查察工作,近日視察各檢察署並舉辦座談,多數檢察官都認為不需要調整30元的查賄標準,回歸個案情節認定即可。
江惠民表示,30元只是檢察官啟動偵查的一個參考,不是絕對的標準,並非超過30元即構成賄選,也不代表低於30元就一定不會構成賄選,由檢察官就個案的對價、犯意進行認定,因此暫無調整必要。(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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