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經濟為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刪除原住民需先取得耕作權或地上權滿5年,才能無償取得山坡地範圍內原住民保留地的規定。
經濟委員會今天通過的初審條文明定,山坡地範圍內原住民保留地,應協助原住民或部落經營、管理、開發、利用及保育,並應協助無償取得所有權,或取得承租權。
初審條文也明定,已依法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的原住民保留地,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囑託轄區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住民或部落,並塗銷原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登記。
負責提案的國民黨立委鄭天財表示,原住民或部落使用擁有原住民保留地都早於「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公布施行之前,卻規定應先取得耕作權或地上權滿5年,才能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這不合理,應刪除須經5年始能無償取得所有權的限制規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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