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文,地方政府應對未將污水排洩於下水道的家戶,徵收水污染防治費。若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處新台幣15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西元2006年依水污染防治法訂定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但水污染防治費卻因防治基金預算連續數年被刪,一直無法開徵,直到2014年底立法院才決議先對企業開徵。
根據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徵收水污染防治費的對象除企業,地方政府應對依下水道法公告的下水道使用區域內,未將污水排洩於下水道的家戶,徵收水污染防治費。
立法說明指出,全國家戶約850萬戶,基於下水道主管機關已公告下水道可使用區域,政府提供的下水道建設服務已到達,家戶當有義務配合接管妥善處理污水。
條文明定,家戶徵收的水污費,將用於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幹管、污水處理廠及廢(污)水截流設施等建設,及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的操作維護費用。水污染防治費徵收時間、對象與方式等相關事項,由地方政府訂定。如果未於期限內繳納且超過90日仍未繳納,應處15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基於地下水為重要水資源,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刪除污水經評估可補注地下水源規定,全面禁止廢(污)水注入地下水體,違者可處6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如果事業注入地下水體的廢(污)水含有害健康物質,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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