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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布私密照恐嚇他人 立委擬立專法最重處12年


發佈時間:2018/05/18 12:02
最後更新時間:2018/05/18 12:02
示意圖/TVBS
示意圖/TVBS

因感情糾紛在網路散布性隱私影像報復事件頻傳,民進黨立委蘇巧慧、呂孫綾等人提專法規範,若侵害他人性隱私影像,恐嚇危害到生命、財產者,最高可處12年徒刑、30萬罰金。

民主進步黨立法委員蘇巧慧、呂孫綾、張宏陸、陳賴素美上午在立法院舉行「防制色情報復,我國應制定專法」記者會。

 

蘇巧慧說,自己是區域立委,在地方服務處的法律服務時,經常遇到私密照遭外流的案件,但律師能做的卻很少,3C產品普及、網路快速,因現行法不足,所以參考各國立法例,提出專法對相關行為進行規範、處罰。

蘇巧慧說,專法中建立快速下架機制,網路平台提供者、電信業者經被害人投訴後,24小時內應刪除、下架內容,保護當事人,避免照片被廣泛流傳;同時將刑度提高。

蘇巧慧表示,有些民眾或許會覺得「這又不是我拍的」、「又不是我放上去(網站)的」,但就是覺得太有趣,按下分享鍵後,有了「再傳播」的行為,專法中也訂立罰則,希望對於湊熱鬧、起鬨的行為也有規範,讓不幸的事件降低。
 

陳賴素美說,因應科技發展,提出相對應的法來嚇阻新興犯罪是國際趨勢,從2013年起,全球已經有10個國家,包括日本、韓國、美國、加拿大、英國等,立專法或在刑法中以專門條款,處理未經同意就散布私密影像案件。

呂孫綾說,專法是要以政府角度,對受害者提供諮商、創傷復原,新型態犯罪讓受害者性隱私未經同意就在網路大量散播,讓受害人名譽受侵害,很多人因此離開原本的生活圈、工作,須接受心理輔導,才能從創傷中平復。

呂孫綾表示,草案明定,司法單位審理時要隱藏受害者身分,媒體報導也不能揭露受害者身分或相關資訊,避免更多人因好奇而搜尋相關內容;草案也規範經營網路平台相關業者,應負起善良管理人責任,只要業者受理被害人投訴,就要把性隱私影像下架,否則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蘇巧慧說,這次將散落在各部法律中的部分,統合起來變為專法,要處罰的是散布影像的人及對國內網路平台課以責任,但若性隱私影像遭放在國外網站,不是這部專法能處理的;草案一定不夠完備,有其他想法都可以討論,「不是唯一,但是個開始」。

草案中明定,侵害他人性隱私影像者,處1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若是意圖報復者,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若藉此恐嚇,危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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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密照#恐嚇#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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