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能會擬定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修正草案,對不配合核安演習或不給予演習期間公假的公私部門,將可依法開罰,目前行政院已通過草案,等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就會公布施行。
原子能委員會擬具「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修正草案,積極強化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效能,參考日本福島事故後的國際規範與實務作法,以及台灣核電總體檢與歷年核安演習檢討結果,同時與災害防救法體系及作法結合,完善核子事故整體緊急應變體制。
行政院在今天行政院會通過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原能會核能技術處副處長黃俊源向中央社記者說,之前核安演習時發生恆春鎮有公司拒絕配合的情形,因此,這次修法內容特別針對不配合演習的公家機關、私人公司行號等機構,增訂罰則。
黃俊源指出,只要不配合演習,或是演習期間不給公假,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等可開罰新台幣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至於私立學校、團體、公司、商業、有限合夥部分,則能開罰2萬元至10萬元罰鍰,其實核安演習還是以鼓勵性質為主,這條罰則還是希望備而不用。
其他修法重點包括加重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平時整備責任,提升緊急應變及救災效能;確保災害搶救有效與順遂,平時採行整備措施將依風險分級控管概念,以緊急應變計畫區範圍做基礎,進行不同整備作業規劃。(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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