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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礦權展限 立委建議准駁期間設限6個月


發佈時間:2018/05/14 13:07
最後更新時間:2018/05/14 13:07
圖/中央社
圖/中央社

立法院經委會今天審查礦業法修正草案,針對探礦、採礦權展限申請,經濟部與立委仍未能達成共識,民進黨立委林淑芬建議,若准駁期間仍允許採礦,應以6個月為限。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繼續排審礦業法修正草案,其中針對探礦權展限及採礦權展限有較多討論。探礦權展限部分,民主進步黨籍立委林淑芬表示退讓,接受主管機關就展現申請案為准駁期間,不必停止探礦,但認為至少要採立委尤美女版本,要求業者提前申請,而主管機關應在原探礦權期限前准駁。

 

經濟部次長王美花則指出,目前已規定探礦權展限申請需在期滿前一年至6個月間提出,且准駁涉及行政機關間的協調,若逾期未准駁,不應因此損及業者權益。會議主席、國民黨籍立委廖國棟裁示,將尤美女版列為丙案,與甲(行政院版)、乙案(林淑芬版)暫行保留。

在採礦權展限部分,行政院版規定須在期滿前3年到1年間申請展延,辦理環評期間得繼續開採,林淑芬認為可能會有「道德風險」,越晚提出申請、越難審查的案件反而受惠,採礦權可能無限延長。

林淑芬建議,若不規定准駁期間應停止採礦,可在行政院版加註,准駁期間可繼續採礦期間以6個月為限;王美花則表示,修正草案過後,每個展限案都要新增環評案件,所需時間不確定性大,不應將此責任轉嫁業者。
 

環境保護署綜合企劃處簡任視察呂雅雯則在林淑芬要求下說明,環保署目前希望提升環評效率,目標是所有案子都能在一年內作出決定,初審不再能無限補正,現約只能補正2次,除必須進入二階的大案外,近1、2年案件大多能在一年內完成審查決定。

林淑芬接著表示,若行政院版採礦前期滿前3年可提出展限申請,加上6個月准駁時可續採礦期限,共3年半時間應該足夠完成相關審查,要求修法可以「強度稍微高一點」來管理業者。

採礦權展限爭議討論近2小時未果,主席廖國棟裁示暫時休息,下午2時30分繼續開會討論。(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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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礦權#礦業法#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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